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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執行建教合作計畫違誤事件處理原則
97.12.10第666次主管會報討論通過
109.10.21 109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為管理本校教職員接辦建教合作計畫,因執行疏失,發生違誤情事,損害本校聲譽及全校教師權益,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凡本校教師、職員及研究人員,以本校、或任何與校內外有相關連基金會之名義,對外接辦建教合作計畫者,如因執行上有違誤情事,悉依據本原則辦理。
三、本校為審慎處理違誤事件,得成立違誤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稱本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召集人,研發長及產學創新總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向校長推薦聘任之,任期二年,得連任,均為無給職。
四、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隨時開會,開會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得指派委員一人或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說明。
五、本校各建教合作計畫管理單位或其他單位,如發現建教合作計畫案有違誤情事者,得隨時提報至本處理小組,進行審理。
六、違誤事件經本小組認定違誤成立,得視違誤情節之輕重程度建議懲處方式,簽報校長核示後依規定程序辦理。
七、本原則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