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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評審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Directions for Review by the Committee of Performative Events of Cheng-Kung Auditorium |
103.03.26第762次主管會報通過 Approved at the 762nd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March 26, 2014 105.03.23第793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793rd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March 23, 2016 111.11.16第836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Amended and approved at the 836th Meeting of Chief Administrators Council on November 16, 2022 |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成功廳演藝活動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為推動校內外演藝活動之發展,評選優質演藝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演藝活動,係指音樂、舞蹈、戲劇、傳統戲曲及其他以表演藝術為主要呈現之活動。 三、申請本校成功廳舉辦演藝活動,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向政府主管機關立案之演藝團體、文化藝術財團法人、學術文化社會團體、藝術 工作室、文化事業機構等(檢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個人從事表演工作者(檢附身分證及相關證明資料影本)。 (三)外籍人士應檢附外交部核可之「外籍人士來台表演申請停留簽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校各單位或學生社團。學生社團須經學生事務處初審通過,始得提出申請。 四、提出申請時間如下: 本委員會一年召開三次審查會為原則,一月(每年十二月底前受理收件)、五月(每年四月底前受理收件)、九月(每年八月底前受理收件)。如遇展演時間緊迫或其他特殊情況,未能及時提出申請,得以專案方式經校長核准後辦理。 五、申請人送審資料如下: (一)演藝活動場地申請表一式五份。 (二)演出企畫書一式五份。 (三)影音資料(CD、DVD或YouTube連結)。 (四)登記立案證書影本或個人身分證及相關證明影本一份。前項送審資料應燒錄成光碟一份,供本校備存,送審資料不齊全者不予受理。送審資料不論審核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六、送件方式:以掛號郵寄(信封註明成功廳演藝活動申請),或親送總務處事務組。 七、審核原則:具專業性、公益性、國際文化交流及優質學生社團之演藝活動,遵守教育基本法第六條中立原則等相關法令規定,且不得有損害場地或設施設備之虞。 八、審核結果:審核通過者,提案之節目允許於成功廳演出,惟演出時間須視成功廳檔期狀況安排而定,並依本校總務處所轄活動場地借用管理要點辦理借用。 九、如因政府公告特殊傳染病防疫政策或本校防疫措施等不可抗力因素,活動舉辦時間得順延一年。但如超過順延期間,仍須重新提出申請。 十、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