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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師評量要點

第一條    依據本校與工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本系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第二條凡本系接受評量之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教授及副教授每 5 年接受一

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 3 年接受一次評量。系主任應於 2 月 15 日前通知該年度應接受評量之專任教師,於 3 月 15 日前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應於 4 月 15 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

第三條  教師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 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應迴避委員不列入應出席委員人數計算。

第四條 教 師 評 量 應 綜合教 學 、 研 究 、 輔 導 及 服 務 等 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各項所佔

比 例 以 教 學 ( 15 -55 % ) 、 研 究 ( 15 -55 % )、 輔 導 及 服務( 10 -30 % )為

原 則 , 但 三 項 合 計 必 須 為 100 % 。

⒈教學成績方面:以授課鐘點數及教學反應調查表得分數為基準,100 分為滿分。於評量期間滿足授課鐘點數要求者(即每學年至少開授 12 鐘點科目,但符合「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彈性調整授課時數辦法」時,可據法調整),得教學成績 80 分。評量期間之授課鐘點數總合,若有多或少於應授鐘點數者,每一鐘點各加或減教學成績 2 分。而評量期間所有開課科目之教學反應調查表中全體學生給分之平均分數高於 4.5 分者,每多 0.1 分加教學成績 2 分;低於 3 分者,每少 0.1 分減教學成績 2 分。若有特殊情形者,得個案考量。

⒉學術研究成績方面:以 5 年內發表論文於本系教師升等認可辦法之 B 級以上之國際級期刊計算,毎篇 25 分,100 分為滿分。

⒊輔 導 及 服務成績方面:基分為 70 分(以 100 分為滿分)。

Ⓐ校內服務方面(加分上限為 20 分):

①主辦學術會議。

②主持國科會及建教合作計畫,以年度平均計畫數(四捨五入)。

③對成功大學募款工作之貢獻。

④負責邀請國外學者專家來校訪問。

Ⓑ校外服務方面(加分上限為 10 分):

①擔任國科會學門召集人或相關重要職務。

②擔任材料學會重要幹部(理事長、總幹事)。

③擔任國內外學術期刊編輯以上職務。

Ⓒ輔導方面:

①學生課業及生活輔導。

②學生生涯規劃輔導。 其他之貢獻依個案另行討論。

第五條     教師在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佔比例得由教師評 審委員會依特殊績效事實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評審委員會召開評量審查會議時,至少須經有出席委員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之三項評分合計達 70 分(含)以上,且全體出席委員評核總平均分數達 70 分(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通過。

第七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八條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提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