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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辨法

第一條   本系教師升等辦法係根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訂定。

第二條 本系為提高教師在教學及研究方面之學術水準,並鼓勵教師對本系、本校及工業界之服 務,升等申請以教學(40%)、研究(40%)及服務與輔導(20%)三方面之表現成績評 審之。

第三條   教師之升等評審工作由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簡稱教評會)擔任評審。

第四條 申請升等為教授時,必需在擔任相當於副教授工作三年後,申請升等為副教授時,必需 在擔任相當於助理教授工作三年後(其年資由學校相關單位依教育部規定審定),依規定 手續提出。

第五條 在教學成績方面,教評會得視需要查訪學生及有關人員,由教評會各委員評審結果平均 之。本項佔總成績之 40%。

第六條 學術研究成績之 40%由教評會各委員依申請資料評定。其餘 60%依第七條及第八條辦法 評定之;副教授升教授者,若積分超過 30 分則以 30 分計之,若未達 30 分,則依原積分

除以 30 乘以 60%計之;助理教授升副教授者,若積分超過 20 分則以 20 分計之,若未

達 20 分,則依原積分除以 20 乘以 60%計之。

第七條 申請升等教師於著名學術期刊及會議等場合發表之論文(含已被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 發表者),依下列辦法評分:

一、期刊:分為 AAA 級、AA 級、A 級、B 級、C 級及 D 級,各級分數分別為 AAA 級 5 分、AA 級 4 分、A 級 3 分、B 級 2 分、C 級 1 分、D 級 0.5 分,期刊所附 之 Letters、Notes、Communications 等之分數由教評會評定之。期刊分級說明 如下:

( 一) 如論文期刊為 ISI-JCR( Institute  for  Scientific  Information,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含括於某領域,其分級如下:

 

 

 

 

 

AAA

JCR 領域百分比小於 5%

AA

JCR 領域百分比介於 5%至 10%

A

JCR 領域百分比介於 10%至 25%

B

JCR 領域百分比介於 25%至 75%

C

JCR 領域百分比大於 75%

 

 

(二)由該年度 JCR 任一單獨領域(subject)中之百分比,認定為該期刊之排名百分 比。例如:2001 年版 JCR 為 170 種領域,期刊 “Metal Mater Trans A” 在領域 Materials Science, Multidisciplinary 領域中排名為 31/170=0.18。在領域 Metallurgy

& Metallurgical Engineering 領域中排名為 4/67=0.06。則期刊”Metal Mater Trans A” 排名百分比得認定為 6%。

(三)若該年度之 JCR 期刊排名未公佈之前(通常為每年七月),則以前一年度為準。 (四)該期刊之排名百分比分母即 JCR 中任一單獨領域(subject)中所包含的期刊數,

 

分母之最低數目則無限制。例如在 Materials Science, Multidisciplinary 領域中有 170 種期刊,故分母為 170,Materials Science, Composites 領域中有 19 種期刊, 故分母為 19。

(五)學術小組每年影印 JCR 所有單獨領域,並裝訂成冊,置於系辦公室,以之為期 刊之排名百分比認定依據。

(六)通訊作者與第一作者之重要性相等(積分相同)。

(七)2008 年 8 月(含)以前,所發表之非屬 JCR 之其他著作(專利、EI 論文、及 未列入 EI or JCR 論文、會議論文、書籍章節等之評定方法),按照本系 92 年 5 月 12 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之教師升等辦法中的期刊等級認定。2008 年 9 月(含) 後所發表之非屬 JCR 之其他著作,不再接受為升等論文。

(八)所有於 2004 年 1 月(含)之後刊出之 JCR 論文,其等級依本辦法評定之。 二、會議論文:會議論文分為二級評分,最高計 4 分。

(一)國際性會議:完整論文或擴大摘要計 0.5 分。

(二)區域性會議:完整論文或擴大摘要計 0.25 分。 參與會議僅口頭發表而無文章撰述者不予計分。

三、專利:分數由教評會討論決定。 四、書籍章節:分數由教評會討論決定。 五、上述論文作者不只一人時,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單獨指導或共同指導之學生均不列入計算,其餘皆列入計算。 (二)非單獨指導或共同指導之學生列入計算。

申請人排名屬第一順位者獲滿分、第二順位者減半計算、第三者再減半,依此類推。 申請者須表列共同作者之身份。上述之分數悉由申請者自填,教評會審核定之。

六、上述論文作者不只一位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時,申請者須提出說明貢獻度,同時其 他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亦提出貢獻度說明。

第八條 前六及七兩條所列論文分數之計算方式如下:申請升等教授者,於申請升等前副教授任 內發表者全數計入,但助理教授任內所發表論文不計入;申請升等副教授者,於申請升 等前助理教授任內發表者全數計入,博士論文內容發表者不計入。申請升等五年以前發 表者及非屬現職內從事研究之成果所發表者減半計分,但最高不得超出 5  分。例如:

2005.8.1 申請升等,則論文計算期間為 2000.8.1 至 2005.8.1,之前則減半。

第九條  申請升等及新聘任沿用之論文不得於下次升等時提出計算。沿用之論文資料應留檔存查。 第十條  在服務與輔導成績方面,原則上由申請人自行提出其對研究經費之爭取、學術會議之主辦 或協辦、對系務及工業界之貢獻等之書面說明,由教評會各委員評審結果平均之。本項

佔總成績之 20%。

第十一條 升等申請需獲得出席委員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始得推薦。獲推薦之人數每年最 多為本系同級教師總人數之五分之一,或達升等年資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十二條 獲教評會通過推薦之申請人,按分數高低之順序及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以本系名 義向工學院推薦。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經院長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後,新聘教師升等審核適用 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