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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系主任推選辦法

79年4月17日7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所務會議通過

80年5月13日79 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糸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4年11月22日84 學年度第一學期笫四次糸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86年3月10日8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3月13日9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年5月7日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0月6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7年12月12日學校通過核備

103年2月24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9日102學年度第二學期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1日奉校長核備

112年12月11日11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27日112學年度(第182次)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3年2月26日112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年3月19日112學年度(第183次)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13年3月26日奉校長核備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辦理系主任之推選,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前3個月或出缺時,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系主任推選。

第三條 本系為推選系主任候選人組成推選委員會。本系專任教師皆為當然委員,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

第四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須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本系專任教授、副教授均為系主任候選人。

二、推選委員會應公開徵求系外具有教授資格之相關領域學者,並由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二人或國內外與本系教學、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術團體推薦,並經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亦得為候選人。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推選委員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六條 推選委員會推選系主任,由委員對個別候選人行使無記名同意權投票,每票最多可圈選三人。

第七條 推選委員會自同意權得票數達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候選人,依票數高低推薦一至三人為本系系主任人選,依行政程序簽請工學院院長轉陳校長擇聘之。
候選人同意權得票數皆未達二分之一時,以得票數最高之四名候選人重新進行同意權投票。

第八條 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辦法辦理系主任推選事宜。

第九條 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