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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材料科學及工程學系系主任遴選要點

 

一、本要點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28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之。

二、本系為使系務順利運作,於系主任任滿前3個月或出缺時,依推選方式,向工學院院長及校長推薦適當人選,特定本辦法。

三、系主任遴選委員會由系務會議推舉本系專任教師5人以上,其中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ㄧ。

四、遴選方式是由系主任遴選委員會公開徵求系主任候選人。候選人資格如下:⒈本系之副教授以上專任教師。⒉系外相關領域之學者,並由本系專任教師至少二人或國內外與本系教學、研究領域相關之學術團體推薦,具有本校教授資格者。

五、選舉方式以無記名票選。並得以書面密封投栗。投票人數需超過全體選舉人數之三分之二。

六、選舉人為本系全數專任教師。

七、選舉人投票:每票圈選3人。

八、選舉人由候選人中選出得票數在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之1~3人(若候選人票數皆未達二分之一,則以得票數最高之四名候選人重新補選),報請工學院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

九、系主任任期一任三年,得連任一次。系主任於任期屆滿前3個月,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續任。行使同意權時,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若系主任獲同意續聘,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若未獲同意續聘,依本要點辦理系主任遴選事宜。

十、系主任任期內如有不適任之虞,經系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本系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系務會議,並由本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系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核定,解除系主任職務。

十一、本要點經系務會議及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