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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97.03.07 96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99.06.22 98學年度第7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06.07 99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通過
100.12.07 100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2.06.19 101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本所「所務會議組織規則暨議事章程」規定,設置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旨在合理安排課程之學分及學期分佈、聯繫授課教師、教學之規劃與實施,以期達成學生學習之效果與教學目標。
第三條
本會設委員五至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所務會議自本所專任教師推選三至七人為委員。
如本所教師人數未達六位專任教師,得由所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於本所開課之教師擔任委員。推選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學生代表:由本所在校學生推選一名為委員。
四、校內外學者及產業界代表:由所務委員推薦適當人員。

第四條
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會職掌如下:

一、依據教育部及校部、院所訂標準,修訂本所必、選修之全部課程。
二、課程的規劃及協調。
三、搜集各年度學期之各科課程進度表、教學內容大綱,彙編成教學目標。
四、授課教師的安排與協調。
五、學生學分認定的審查。
六、執行本所課程評鑑相關事宜。
七、審議及督導本所學生校外實習權益保障相關規定:其任務包括督導辦理合作機構之選定、書面契約之檢核及確認、督導與合作機構訂定合作計畫、實習成效之評估、學生申訴之處理、及其他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八、其他有關課程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課程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開會時,應有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委員出席方得開議,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
本會決議之事項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所務會議時得經所長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所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