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10.30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97.05.22第9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9.03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3.24第5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6.22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指導教師的設置目的在協助學生修課、研究及論文寫作之指導。指導學生於本所專題討論課程中提出口頭報告時,指導教師必須出席參與討論。
第二條
研究生應與所有相關研究興趣的老師詳談,選擇指導教授應考慮老師之專長與經驗、學習環境與自己的研究目標。研究生應於入學後第一年第二學期起,開學後第五週的星期五下午五點前,提出「指導教授認定同意書」(附件一),繳交到所上備查。始得於當學期或爾後之各學期起提學位論文計畫書審查及論文進度報告。
第三條
指導教授之認定以本所專任教師為原則,如有必要,需徵得指導教授同意,另邀適當人員為共同指導教授(co-adviser)。
本所專任教師可指導研究生數(包括主指導與共同指導)不超過研究生生師比(研究生總額除以專任教師)之三倍並以20人為上限。
本所合聘教師可主指導研究生每學年最多二名,共同指導學生數不限。兼任教師(包含諮議委員)於聘期內每學年可以主指導研究生一名及共同指導兩名,並可於聘期結束後繼續指導至該學生畢業為止;其餘指導教師包含已卸任所務與諮議委員,如有學生需要請其指導,須經所務會議同意,可共同指導一名。
第四條
研究生應經常主動與指導教授連繫,俾得實際指導,倘指導教授因故不能繼續指導工作時,得提出申請更改指導教授,所長得酌請有關教授協助論文指導事宜。
第五條
研究生於擇定指導教授後,一學期內不得申請異動,若有必要異動者,需檢具「更換指導教授申請書」(附件二)提出書面申請。 如果換主要指導教授,學位考試申請須於6個月後才能提出。 如果換共同指導教授,學位考試申請僅能於3個月後才能提出。 若有特殊情形,請向所務會議提出申請。
第六條
本所學生不得由自己的工作單位主管或同事擔任指導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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