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內部評鑑實施辦法 |
87年11月10日所務會議通過 93年9月15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5月13日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內部評鑑實行辦法」,訂定本所內部評鑑實行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所內部評鑑工作由評鑑委員會執行,評鑑項目包 括:教學與輔導、研究、服務、行政及總結(績效) 等。 三、本所評鑑委員會置委員四至六名,由院長聘請之,所長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惟委員名單,得由所務會議推選三至五位委員,由所長報請文學院長參考。委員任期至完成該次評鑑工作為止。 四、本所每二年定期實行自我評鑑,並將評鑑結果送院評鑑委員會審議。 五、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