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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度實施細則

102.08.07 102學年度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導師輔導工作,提昇教育品質,培養德智兼備之人才,達成大學教育目的,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導師制實施辦法規定,訂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所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如下:
  1、訂定本所學生事務與導師制實施要點,推動並落實本所學生事務與輔導制度。
  2、舉辦本所學生事務與導師輔導工作座談會或工作研討會。
  3、辦理本所學生輔導工作之相關事宜及師生共同參與之活動。
  4、配合學校推展或執行相關之輔導措施,落實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5、協調本所學生權益相關事宜。
  6、其他學生事務與輔導相關之工作。
三、本所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均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導師之工作情形與成果做為獎勵、升等、教師評鑑之參考。
四、導師之輔導以下列與學生學業與生活輔導相關之事項為主:

1.了解導生性向、興趣、人格特質、生活與家庭狀況,協助導引其身心發展。必要時可連絡心理師實施性向、興趣或人格測驗。

2.協助導生課業學習、選課及生涯規劃等事宜。若導生學期成績不及格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受記過處分時,結合學生事務處各組、家長或有關人員施予適切輔導。

3.於每學期結束前兩週,依據各導生平日生活言行表現,評定其操行成績之加減分數,送交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

4.依學生事務活動實施預定表,舉行導師談話(班會)活動;另應運用課餘舉行師生座談、聯誼或其他團體活動,以增進師生情感。

5.若導師發現導生出現適應欠佳、偏差行為、或其他特殊事件時,請告知其家長、監護人或緊急聯絡人,並轉介給心理師實施心理諮商與治療。

五、本所導師應盡量參加學生事務處或他校辦理之導師輔導知能研習活動,以增進專業知能。
六、因實施輔導所獲得導生個人或家庭資料,相關人員依法有保密的義務。
七、導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發現者或事發單位,應迅速通報校安中心(分機55555),協助進行危機處理與後續處置。

1.其言行、情緒或精神異常,有可能發生自我傷害或傷害他人之行為時,應依據「本校校園精神疾病及自我傷害個案處置之作業流程」處理。

2.其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其他需緊急就醫之情形,應依據「本校學生急診通報系統」處理。

3.其行為有嚴重危害校園安全及安寧,而屬於校園緊急安全事件時,應依據「本校校園事件通報系統暨處理流程」處理。

八、導師制度之編組方式,由本所所務會議同意後實施,並須將編組方式送學生事務處核備。編組方式以雙導師制為原則,其中「生活導師」每位同學自碩一第一學期開始就分配一位本所專任教師輔導至畢業。另有「課業導師」由同學指導教授擔任,以兼顧人格與學業的均衡發展。
九、每位導生之導師所需經費,由學校校務基金給予,專款專用作為學生輔導相關活動使用。
十、本所每學期應召開導師會議至少一次,討論工作實施情形,檢討與改進導師制實施情形。
十一、 導師於學期末得評定學生操行成績。
十二、 導師於輔導學生過程中,得視情況照會其他教師協助輔導或提所務會議中討論。
十三、 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