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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Implementation Directions for Recruiting Contract FacultyUsing the University Endowment Fund |
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30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21日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年 12 月 28 日 111 學年度第 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國立成功大學校務基金進用約聘教師實施要點 98年6月24日97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9年6月10日108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2月30日109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年4月21日109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2月28日111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因應教學及學術研究人才培育需要,特依教育部訂頒專科以上學校進用編制外專任教學人員實施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約聘教師,係指在本校校務基金自籌經費或各部會獎補助延攬人才與改善師資結構計畫經費項下,以約聘方式進用之編制外人員。 約聘教師分為講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 三、各單位具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擬訂進用教師計畫書,提經系(所、處、館)務會議或一級中心會議通過,循行政程序簽會研究發展處、教務處、人事室及主計室,並陳請校長核定後,逕行辦理約聘教師遴聘事宜。 (一)教學單位有缺額,擬以專案聘請教師教授基礎、體育等課程者。 (二)單位有教師缺額,擬先試聘者。 (三)單位因傳承課程、發展產學、持續研究、輔導等業務需要,且有相關經費支援者。 四、約聘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下列證件資料: (一)簽奉核准進用教師計畫書。 (二)擬聘約聘教師簽辦表。 (三)履歷表。 (四)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五)著作目錄。 (六)服務證書。 (七)推薦函三份。 (八)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五、約聘教師之遴聘資格及審查程序,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辦理。但「約聘講座」之遴聘資格及審查程序依第三項規定辦理;因特殊業務需要,約聘教師薪資經費來源為受贈收入者,其審查程序得由受贈收入管理單位訂定,並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約聘教師聘任年齡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規定。但經教育部專案計畫核准者,不在此限。 「約聘講座」之聘任,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並循行政程序逕提校教評會審查: (一)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曾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傑出獎、特約研究人員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傑出人才發展基金會傑出人才講座或國內外其他公認學術成就卓著獎項。 (三)曾擔任國內外講座教授者。 (四)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約聘教師聘任後之人事管理,由人事室綜理。 六、約聘教師之聘期配合學期制,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如因計畫持續需要,得續聘至計畫執行期限結束時止。 約聘教師除「約聘講座」外,續聘時,應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辦理教學評鑑,經系(所、處、一級中心、館、室)教評會審議,以作為續聘與否之參據。 「約聘講座」之續聘,應由所屬單位辦理評鑑,循行政程序簽陳校長核定。 七、符合升等條件之約聘教師,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辦理升等審查。 八、約聘教師自實際到職之日起薪,並自實際離職之日停支。 約聘教師待遇標準,比照本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待遇標準支給。但有特殊情形,超過編制內各該職級教師之本薪最低一級及學術研究加給合計數者,從其約定。 如須在校務基金自籌經費項下,以高於前開專任教師待遇標準支給待遇時,應經專案簽准並提送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九、約聘教師轉任編制內專任教師時,應依新聘教師聘任程序重新審查。其曾任與擬任職務等級相當之約聘教師年資,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得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採計提敘薪級;其資格經送教育部審查通過頒授教師證書後之服務年資,得比照編制內專任教師年資計算辦理升等。但不得採計為退休撫卹之年資。 十、約聘教師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加入勞保、職災保險及全民健保;資格不符加入勞保、職災保險或全民健保之規定者,可選擇加入國際技術合作人員綜合保險,保險費由本校負擔65%,自付35%。 約聘教師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勞工退休金,未符合提繳勞工退休金規定者,比照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提撥離職儲金。 十一、約聘教師之聘期、終止契約、停止契約之執行、授課時數、報酬標準、差假、福利、保險、退休、慰助金及其他權利義務等事項,以契約(契約書格式如附表)明定。但有特殊業務需要,且約聘教師薪資經費來源為受贈收入者,得由受贈收入管理單位自行另訂契約,並經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十二、約聘教師聘期內如有應終止契約、暫時予以停止契約執行情事者,悉依本原則相關規定辦理。 約聘教師於契約有效期間,如因教學研究不力,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或違反契約應履行義務時,得終止契約並予解聘;除扣償溢領之酬金外,如有損害並追償違約之損害賠償。 十三、約聘教師涉有本原則第六點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者,性別平等事件受理單位應於知悉之日起三日內或有延長停止契約執行期間必要之一個月前,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准,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約聘教師涉有本原則第六點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一款情形之一者,相關單位認為有先行停止契約執行進行調查之必要或有延長停止契約執行期間之必要者,應循行政程序專案簽准,逕提校教評會審議。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原則、「學校辦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勞工退休金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以本校校務基金非自籌經費進用之編制外教師,得比照本要點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