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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碩士論文學位口試細則 |
88.12.7明定第一條內容 100.03.10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5.06.14 104學年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
一、本所研究生應依本校學則、研究生章程、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以及本所研究生總則,於修業期間符合畢業相關規定及完成論文時,經指導教授同意,提出碩士學位考試申請。 二、本所碩士學位考試申請期限及成績送達時間如下: (一)第一學期:自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起至12月31日止。口試成績於1月15日前送達所辦公室。 (二)第二學期:自行事曆開始上課日起至6月30日止。口試成績於7月15日前送達所辦公室。 (三)畢業論文審查委員資格如須經所務會議審查,委員名單請於11月30日(第一學期)及5月31日(第二學期)前送達所辦公室辦理。 三、碩士學位考試設置畢業論文審查委員三至五人,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名單,其中至少需有一名本所專任教師。如有特殊情形,提所務會議通過執行。 四、聘任之畢業論文審查委員,應依排定之日期親自出席會議,審查畢業論文並擔任口試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表。因故未能出席者,經所長同意後,得另行補聘委員,或以候補委員遞補之。 五、訂定論文評分標準為:a.特優:90分以上;b.優等:85-89分;c.佳: 80-84分;d.普通70-79分;e.不及格69分以下。 六、論文考試後,請依規定期限內上網提交電子學位論文,並經學校審核後方可辦理離校。 七、其他未盡事宜,詳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理。 八、本細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