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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研究生總則 |
88.9.22 所務會議修訂第七條 90.5.30 所務會議修訂第五條第二項 90.9.18 所務會議修訂第五條第二項 97.09.22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0.29 所務會議修訂第五條第二項 100.03.10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05.1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1.09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09.23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10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6.18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06.14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8.06.04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0.09.08 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本所修業年限以二至四年為原則,依本所規範修課且通過各項畢業門檻, 並完成與本所開授課程領域相關之碩士論文者,始得畢業。 第二條 依據 103 年 4 月 30 日 102 學年度第 2 次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自 103 學 年度起入學者適用,本所研究生畢業學分為 33 學分。102 學年度(含)前 入學者畢業學分仍為 36 學分。 第三條 研究生應就主要研究領域商承所長認定指導教授,第一學年第二學期起可 提出申請。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得申請指導教授新增或變更,申請變 更指導教授依「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辦理。 第四條 本所專任教師指導研究生每年級以五名為原則,專案教師及兼任教師指導 研究生每年級以二名為限,非本所專任教師,經所務會議同意指導研究生 者,指導學生人數比照兼任教師。名譽教授於本所共同指導研究生人數每 年級以四名為限。 第五條 指導教授以本所專任教師、專案教師及兼任教師為原則。特殊情況者經指 導教授及所長同意後,可聘請所外教師與本所專任教師共同指導。校外共 同指導教授資格參照碩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校外指導教授尚未完成聘任 程序前,研究生不得申請碩士論文提綱發表。 第六條 研究生經指導教授同意,得向本所提出申請碩士論文提綱發表,由本所公 開舉行碩士論文提綱發表會,經審查通過後,始可繼續撰寫碩士論文。100 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須依本所規定,繳交指定書目閱讀心得,始得申請碩 士論文提綱發表。 第七條 研究生必須至少發表一篇小論文並經所務會議認證後,始得提出碩士論文 口試。 第八條 碩士論文提綱發表及碩士論文口試不可在同一學期申請。 第九條 99 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須通過本所訂定之外語門檻(另表訂之),提交相 關證明文件後始可辦理畢業手續。 第十條 學習成效之認定 (一)本所研究生至外校(含國內、外)或本校外所選課(碩士進修專班課程除 外),若需併入抵免畢業學分者,總計不得超過六學分,選修科目須為本 所或本校無開授且與藝術相關課程始受理申請,申請方式依相關規定辦 理,經所長同意,始可承認。 在學籍內赴國外交換學習之學分,在不違反學校規定且經本所所務會議 同意後,得採認其學分。 (二)研究生選課之最低學分,第一、第二學年每學期至少選修本所課程 1 門。 (三)研究生須參與本所舉辦相關學術活動。 (四)104 學年度起入學研究生,須參與學術活動,並符合本所「學生參與學 術活動暨藝文活動認證辦法」,始可提出碩士論文口試。 第十一條 學位口試依本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碩士學位考試細則」辦理,設 置委員三至五人,其餘規定依「國立成功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細則」辦 理。 第十二條 本總則如有未盡事宜者,悉依本校「學則」及本校「研究生章程」有關之 規定。 第十三條 本總則經所務會議通過,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