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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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所學會組織章程 |
100.03.10藝術研究所99學年度第2學期所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學會依照國立成功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創立並定名為「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所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二條 本學會以促進學生自治活動,藝術學術交流,提振學術研究風氣,促進同儕情誼,提升學習風氣為宗旨,協同藝術研究所辦理所上事務。 第三條 本所會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大學路1號(光復校區)藝術研究所。 第四條 本學會設置學生會長管理之事務如左: 一、本學會費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學生會成員之改選。 五、其他相關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六條 本學會由碩一新生全體組成,該屆學生會長由學生選之,學生會成員均無給職。 第七條 本學會成員任期每屆一學年,學生會長在任期中因故出缺,本學會得另行選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學生會長任期屆滿一年,不得連任,本學會應召集會議,改選下屆學生會長及學生會成員,新舊任學生會長及學生會成員,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學會推選一人為學生會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下設副會長一人,幹部若干人,由該屆學生自發擔任之。 第九條 本學會每月至少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學生會 長依規定召集所學會成員召開會議,會議人數應達三人以上始能開會,並派任一人作會議紀錄;會議由學生會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如學生會長因故缺席或所議決事項與學生會長本人有關聯必須迴避時,得由所學會互推一人為主席,且須有過半數所學會成員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所學會成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第十條 本學會辦理各類業務所需經費,以學生會活動公用為原則,非經學生會決議,不得動用經費,若有花用皆須提供收據以供總務銷帳,所有花用均以收據向總務核銷。 本學會財產,受學生會成員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左: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由本學會總務保管 本學會之財產不得貸與學生會成員、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一條 本學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學生會長、副學生會長、幹部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學生會開會通過,函報所辦公室許可,並向所辦公室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 本學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須提領本學會戶頭內所有財產給所辦公室管理,不得歸屬於任何個人或私立團體。 第十三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四日,如有未盡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即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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