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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二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設置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館長(兼召集人),若館長因故無法召集或遇迴避情形時,應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館務會議自校內外選聘專長相近之教授或副教授擔任,惟副教授人數不超過二人。

第三條

本會由館長召集之,以審議有關本館研究人員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及其他有關研究人員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四條

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事情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五條

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送請館長按規定辦理,並將本會之決議事項通知各有關研究人員。

第六條

本設置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教務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