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

100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訂定通過

107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院級中心設置暨管理原則」訂定本院中心設置暨管理
    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二、本院得設各中心,並依本原則組成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各
    中心設置、管理及裁撤之評議業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本院各系所主管與
    相關領域之教授三至五人組成,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三、申請設置各中心應提出設置計畫書及設置辦法備審。

四、各中心可依其性質設置,其審核事項與過程如下:

   (一)編制外中心:經委員會評議後,提送院務會議審議後,依行政程序報
         請校長核定。

   (二)編制內中心:須納入組織規程者,經委員會評議通過,提送院務會議、  
         校主管會報、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再依行政程序修正組織規程並報
         請教育部核定。

五、各中心所需經費及人力,以自給自足、自行籌措為原則。

六、各中心成立滿一年(以會計年度為基準)後須進行評鑑,嗣後每二年至少評
    鑑一次;其評鑑內容、項目及其百分比,由委員會議定之。

七、各中心裁撤之事宜,由委員會議定之。各中心經委員會決議裁撤者,依本
    原則第四點規定完成裁撤程序。

八、本原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