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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

103.09.23 103學年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103.12.15 103學年第1次校級教學特優教師審議委員會會議通過

一、為鼓勵本所教師專心致力於教學品質之提昇,並追求教學卓越,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所現任專任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以下簡稱專任及專案教師),在本所任教滿三年以上,熱心教學堪為表率者,且無本要點第七點不再推薦之情形者,得為本要點推薦人選。

三、教學優良教師初選每學年辦理一次,本所於每年3月初通知所屬教師申請時限,同年4月底前完成遴選作業,並由所長向文學院推薦。

四、教學優良教師初選,依「國立成功大學遴選教學特優及教學優良教師申請表」規定評分項目辦理。前項申請表之其他項目第6項系(所)自訂(40分),另由本所自訂評分項目及權重如下:

(一)近三年授課符合基本授課時數(8分)。

(二)近三年修課學生符合基本開課人數(7分)。

(三)近三年研究生指導人數符合各系所自訂之標準(7分)。

(四)協助推動跨領域課程或學分學程(8分)。

(五)其他教學優良表現具體事蹟(10分)。

五、本所辦理初選流程如下:

(一)申請教師須填寫校訂申請表件,連同其它佐證及有利於審查之資料送至所辦公室辦理初選。

(1)國立成功大學遴選教學特優及教學優良教師-教師申請表。

(2)教學投入項目說明(含研究所及大學部課程)。

(3)教學成果說明。

(4)其他項目說明。

(二)本所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議進行審議後,向文學院推薦教師若干名(以全所專任及專案教師人數百分之十為原則),為文學院當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

六、本所教學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由全所專任及專案教師組成。遴選會議須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可開議,並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決議。

七、經校審議後,獲教學特優獎者,自獲獎當學年度起三年內不再推薦;獲教學優良獎者,次學年度不再推薦。

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校教學特優與優良教師獎勵與遴選要點」及「文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要點」辦理。

九、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學校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