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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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研究人員升等辦法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鼓勵研究人員認真研究服務,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四十條暨國立成功大學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以辦理本館研究人員升等事宜。 第二條 本館研究人員申請升等研究員者,應擔任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副研究員者,應擔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第三條 擬升等研究人員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申請人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其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或展示成果、紀錄片、藝術創作。 三、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參考著作至多五篇(代表作除外)。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四、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員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員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五、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 第四條 本館研究人員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辦理升等作業,分為外審及研評會評審二階段。 第五條 外審審查程序如下: 一、外審項目為審查申請人在其專業研究領域之能力及成就。 二、研評會召集人邀請校外相關領域具有審核申請人專業能力之專家學者四人審查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準用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辦理。 三、申請人得申請至多兩位迴避外審評審委員,並詳述迴避理由,研評會召集人得決定是否迴避。 四、著作外審之評審表格參考本校「研究人員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三位審查人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之事實外,予以通過。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副研究員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升等研究員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五、申請人得向研評會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供其參閱。研評會提供之內容應另行打字為之,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申請人若有意見,亦需於研評會開會三天前,將意見書送交研評會,作為評審之參考。 第六條 研評會評審程序如下: 一、研評會委員參考外審結果、申請人之研究及服務(研究佔60%、服務佔40%)作綜合考評。此二項之分數皆須達70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進行升等之投票,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票者為決議通過,向非屬學院教評會推薦升等。 二、服務成績評審項目: (一)擔任館務或校內相關行政工作。 (二)進行本館蒐藏工作或典藏品研究。 (三)策劃或推廣本館展示。 (四)辦理本館教育、推廣相關活動,或開設相關課程。 (五)協助校內各單位之史料蒐藏整理、文化資產之蒐研與展示。 (六)相關產官學合作績效。 (七)擔任與專業相關之校外職務。 (八)其他有利館務、校務相關活動之事項。 第七條 申請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八條 承辦審查相關人員須嚴守保密原則,不得任意洩露與審查程序相關之委員名單和審查意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提請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