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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研究人員升等辦法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本館編制內研究人員與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升等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本校研究人員聘任及升等辦法第四條及本校校務基金進用約聘研究人員實施要點等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館研究人員申請升等研究員者,應擔任副研究員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申請升等副研究員者,應擔任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服務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

第三條  擬升等研究人員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原創性,且非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其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

二、   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或展示成果、紀錄片、藝術創作。

三、   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代表著作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審者。著作至多五篇,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四、   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研究人員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

五、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送審人如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非屬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四條  本館研究人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評會)辦理升等作業,經研評會評審通過後,送非屬學院辦理外審。

第五條  研評會評審程序如下:

一、 研究及服務評分細項及標準如附表,每一大項自評得分,須達最低標準,始得進入初審。研究人員自評成績,應提供研評會審查參考。

二、 研評會委員就送審人之研究及服務(研究佔60%、服務佔40%)作綜合考評。委員評核之總平均分數,升等副研究員應達75分以上,研究員應達80分以上,且評分達75/8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推薦之投票;未達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視為升等初審未通過。投票結果獲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始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升等。評核紀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

三、 研究成績評審項目:

(一)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著作。

(二)專利以取得專利日期為計算基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利,技術移轉以與學校簽訂合約日為起算標準,所有發明人享同等權力。授權日之計算以簽約後第一期款入帳日起算。

(三)獲國內外全國性以上學術榮譽。

(四)送審副研究員者,送審人於近三年內曾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或其他國家級機關補助之學術研究類計畫。

(五) 送審研究員者,送審人在過去五年需有三年有主持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教育部或其他國家級機關補助之學術研究類計畫。

四、 服務成績評審項目:

(一)擔任館務或校內相關行政工作。

(二)進行本館蒐藏工作或典藏品研究。

(三)策劃或推廣本館展示。

(四)辦理本館教育、推廣相關活動,或開設相關課程。

(五)協助校內各單位之史料蒐藏整理、文化資產之蒐研與展示。

(六)相關產官學合作績效。

(七)擔任與專業相關之校外職務。

(八)其他有利館務、校務相關活動之事項。

第六條  送審人對審查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七條  承辦審查相關人員須嚴守保密原則,不得任意洩露與審查程序相關之委員名單與審查意見。

第八條  本館研究人員申請升等,應於4月1日前,向本館提出升等著作及有關資料,經檢核後送研評會審議。85年8月 1日以後新聘助理研究員升等為副研究員,亦可於10月1日前,提送資料申請。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館館務會議通過,報請非屬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