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制訂「藝術研究所教師聘任辦法」。
二、本所教師之聘任,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品德操守均佳及有足資證明之優良表現,對於聘任之任務及發展有所助
益者。
(二)助理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助理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3.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服務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4.曾任講師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三)副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副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服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3.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四)教授之聘任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1.曾任教並獲有部頒教授證書,而成績優良者。
2.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
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有創作或發明,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
專門著作者
3.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
三、本辦法前條所稱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以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大學及研究所
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及研究所為限。
四、本所教師之聘任分為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三種。本所教師之聘任除短期以
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外,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第三年以
後續聘之每次均為二年。教師長期聘任俟學校教師長期聘任實施要點訂定後
再另訂之。
五、新聘教授及副教授於初續聘滿四年之半年前,應經本所教評會審議是否續聘,
若不通過則自第五年起不予續聘。新聘教授於學術上有重大成就或貢獻者,
得直接長期聘任。新聘助理教授於到職六年內未能升等者,自第七年起不予
續聘。但情況特殊,經所教評會同意者,自第七年起得續聘二年,如二年內
仍未能升等者,則不予續聘。新聘講師原則比照辦理。新聘外籍教師須於近
期內具使用中文之能力。
六、本所教師之聘任採聘期制,聘期屆滿得予續聘,聘期屆滿不再續聘謂之不續
聘,聘期中由本所主動解約者謂之解聘;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謂之停聘。教
師不服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理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之。
七、教師聘任後除短期以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與聘期、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或有
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
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有前項第六款、第八款情形者,應經本校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
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
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
聘、停聘或不續聘。
八、教師聘任之申請,需檢附下列資料或證件:
(一)擬聘教師簽辦表
(二)履歷表
(三)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
(四)著作(視需要而定)
(五)服務證明書(視需要而定)
(六)推薦函三份(視需要而定)
(七)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視需要而定)
九、新聘教師之聘任,應本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刊
載徵聘資訊。
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向院推
薦。
十、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
日)為起聘日。因受時間限制急需處理者,得經本所初審過後,報院處理。
十一、以學位辦理聘任之教師,依規定檢件由人事室報請教育部備查及核發教師
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定年月起算。
十二、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尚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於九月底(二
月一日起聘)或三月底(八月一日起聘)前將有關資料送院,由教務處比
照升等辦法辦理著作外審,外審結果彙提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經通過簽請
校長核定後依規定檢件報請教育部核備及核發教師證書,年資以教育部核
定年月起計。
十三、其他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聘任辦法」規範之。
十四、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
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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