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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

95年9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月2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月18日校核備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本院校務會議代表推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校務會議代表,依校方分配本院之名額,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代表:院長。

二  推選代表: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各系(所)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候選人票選之,兼任主管(含院長)的人數上限,依校方規定調整之。各系(所)保障名額一名,校務會議代表任期一年。各系(所)推選校務會議代表候選人之人數,依本校人事室提供本院專任教師之人數依比例分配之。比例分配為每滿五人推選一人。

第三條  本院推選之校務會議代表因故不能擔任時,其缺由原院務會議推選之候補代表依序遞補。惟該校務會議代表如為各系所保障名額時,其缺則由其所屬系所代表依序遞補。

第四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