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11.26 八十五學年度上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88.09.20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89.04.24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92.03.11 九十一學年度下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2.04.14 九十一學年度第六次教師評審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3.07.30 九十二學年度下學期第七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9.06 九十三學年度本校第一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0.03.10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3.16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4.13 九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六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6.30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第七條,制訂「藝術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三 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 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 上有特殊傑出表現者,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 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 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專門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學術 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之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第三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七月底;無 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 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問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四條 著作送請校外專家審查之人數為三人,其審查結果作為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教師著 作審查意見表」格式參照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著作審查意見表」格式。 第五條 教評會辦理升等審查時,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由本所教評會評定,研究成績依著作 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二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 之事實外,予以通過。 著作外審成績滿分為100分,擬升等副教授者,以75分為及格,未達75分者為不及格;擬 升等教授者,以80分為及格,未達80分者為不及格。 第六條 本所每年可推薦升等之各級教師人數之上限為本所各專任教師人數(升等以前)之五分 之一(小數點遞進為整數)或已達升等年資之各級專任教師之三分之一(小數點遞進為 整數)為原則。但助理教授、講師(85年8月1日以後新聘者)不在此限。對各級專任教 師人數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七條 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需要評審委員出席之人數達三分之二以上始得開會評審,非有出 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 明。 第八條 擬升等教師應於四月底以前提出著作之代表作一篇,及參考作至少兩篇。 第九條 上項所提著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在國內外知名學術刊物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經出版公開發 行之學術性著作。自選一篇於申請升等前三年內出版者為代表作,其具有連慣性 者得合併為一代表作。於擔任現職或五年內出版者(代表作除外)列為參考作, 可自選至多五篇,至少兩篇。 (二)已發表或出版之學術性著作,列表附送。 (三)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申請升等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 第十條 教師申請升等之審查應就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後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 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 為原則。細則如下: (一)研究成績40%:代表作佔20%;參考作以至多五篇計算,佔20%。 (二)教學成績40%:以28%為基本數;教學評鑑佔8%;評審委員之評分佔4%。教學評鑑 辦法另訂之。 (三)服務與輔導成績20%,包括項目及百分比如下: 1、服務年資:佔服務成績10%。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任滿三年給予基本分6%,第四年起 每增一年加1%,加滿4%為止。 2、服務事項,佔服務成績之10%,包括: A:兼任行政職務。 B:輔導學生及社團活動。 C:指導研究生論文。 D:協助所推行所務(含擔任導師)。 E:對所或對校內制度之改進有所進言。 F:向校外爭取到經費或設備有利所發展。 G:參與校內外各項學術活動。 H:參與所、院各項委員會議。 I:其他。 以上各項,每項以1%至2%計算。 第十一條 由各評審委員依照上述研究、教學、服務各項評分,且該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七 十分以上,且評分達七十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 投票,並將評審記錄隨表附送院、校參考。 第十二條 申請人對評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三條 其他未盡事項悉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升等辦法」規範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提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