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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助教評量準則

99學年度第2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制定(100.03.21)

99學年度第2學期文學院教評會議通過(100.04.26)

一、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96年12月24日96學年度第 3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核備之「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評量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助教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二、本準則所稱助教係指86年3月21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專任助教。助教每服務滿三年應提供相關資料接受一次評量,由所長依其工作能力及服務績效撰寫考評建議後,提所教評會審議,再陳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

三、本所助教之工作由所長分派,並依其工作性質,在每週五日、每日工作八小時範圍內規範其出勤時間;其出勤管理,由所長負責督導。助教之差假比照教師,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

四、本所助教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工作績效、團隊精神、創新研究、差勤四項,各項總和滿分為100分,受評助教之總分須達70分始為及格;其所佔百分比分別為工作績效60%、團隊精神25%、創新研究10%、差勤 5%。

評量項目及標準表、評量表之格式如附件。

五、本所助教依本準則評量不通過者,自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提出升等。未通過評量之助教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六、受評量助教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      出書面申訴。

七、本準則經所務會議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