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100.09.28所務會議通過 100.11.10院務會議通過
100.12.13學校核備通過 101.01.02院務會議通過

103.09.30所務會議通過 103.12.02所務會議通過
103.12.03院務會議通過 104.01.22奉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老年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辦理所長之推選事宜,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之一,暨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各系、所主管推選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應於所長任期屆滿前五個月或即將出缺或已出缺時,組成推選委員會,公開徵求推薦人選,進行所長推選事宜。於所長人選聘任後解散。
第三條
推選委員會由應有五人以上委員組成。其中院長聘請二位委員,本所教師推薦五位委員(至少有一位所外委員)。推選委員會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推選委員由本所教師以無記名限制連記(一半,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票選方式產生。推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推選工作時,應於推選工作開始前聲明,並依得票多寡依序遞補。推選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應主動公開徵求及主動尋覓所長候選人,依本辦法召開會議進行推選工作,且於所長任期屆滿至少一個月前推薦所長人選一至二人呈請校長擇聘。推選委員會若經三次投票無法產生二位人選,得只推薦一人,此人選若未獲院長呈請校長同意聘任,應重新推選作業,但以一次為限。
第五條
所長候選人應具國內外副教授以上之資格。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不得擔任推選委員會委員。
第七條
所長候選人應提供學經歷、著作目錄、學術成就及對本所發展之意見等資料送請推選委員會參考,推選委員會得邀請候選人面談,並向全所教師徵求書面意見。
第八條
推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推薦候選人選之決議。
第九條
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若擬續任者於第一次任期屆滿前六個月由院長聘請院內教授二人及本所推選出教師三位共五人組成評估委員會。評估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所長續任,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則續任,若未獲同意續任則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評估委員會應將結果送至院及校核備。
第十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時,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重新推選。
第十一條
推選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推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所職員擔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