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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藝術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92.06.26 9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通過

92.10.14 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通過

93.10.14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30 9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1.2.22 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1.4.12 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修正通過

101.6.15 100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3.12.25 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7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4.03.12 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104.05.21 103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藝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升教師之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文學院藝術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第二條  凡本所專任教師,除免受評量者外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教授及副教授每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三年接受一次評量。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曾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獎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經系、院教評會認可者。

四、曾獲頒科技部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可免接受評量者。

第三條  本所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總分為壹百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須達七十分始為及格,前述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佔30%~50%;研究佔40%~60%;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第四條  本所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受評人依據第三條規定,先確定各項目百分比後,送請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五條  評量之參考項目包括:

一、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一)教授科目(含核心,專業,研究所),授課時數,選課人數等

(二)論文指導

(三)教學表現

(四)課業輔導

(五)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應邀講學、交換講學等

(六)國內外知名大學、研究機構學術性專題演講

(七)校、院教學優良教師

(八)其他足以評量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一)期刊論文(含國際、國內;有評審、無評審;等級等)

(二)科技部研究計畫;科技部以外之政府民間機構委辦之研究計畫

(三)專書、學術性書評、翻譯、作品(文藝)等

(四)學術會議、研討會之論文發表

(五)其他

三、輔導及服務評量參考項目:

所、院、校之輔導及服務;校外、社會、國內、國外學術性之服務。

第六條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第七條  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第八條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第九條  本所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留職留薪或留職停薪情形(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第十條  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自本校教師評量要點通過施行之日(91.12.25)起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稱職,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十一條  所教評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 (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二條  本所應於四月十五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院於五月十五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佈通過名單。

第十三條  所教評會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不通過之理由。受評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十四條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五條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通過,提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