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97年4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14日100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學程課程及各系所課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

1. 院內代表:由各系(所)務會議自該系(所)推選來校任職滿二年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委員乙位,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2. 校外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由院長各推薦乙位,並經院務會議同意通過始得擔任,任期二年,可重覆推薦。

3. 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各一,由院長召集各系學會會長討論後產生,任期一年。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課程之目標、發展方向及共同規劃原則。

(二)審議本院學程課程及各系所畢業學分數、課程之規劃與開設修訂等。

(三)審議核備本院各系(所)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