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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
97年4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5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0年11月14日100學年度第一次校課程委員會備查 |
一、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學程課程及各系所課程,依據「國立成功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置要點。 二、本會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 1. 院內代表:由各系(所)務會議自該系(所)推選來校任職滿二年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委員乙位,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2. 校外專家學者及業界代表:由院長各推薦乙位,並經院務會議同意通過始得擔任,任期二年,可重覆推薦。 3. 學生代表: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各一,由院長召集各系學會會長討論後產生,任期一年。 三、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訂定本院課程之目標、發展方向及共同規劃原則。 (二)審議本院學程課程及各系所畢業學分數、課程之規劃與開設修訂等。 (三)審議核備本院各系(所)之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四)其他課程相關事宜。 四、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乙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五、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並送校課程委員會核備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