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設置辦法 |
第 一 條 )為發揚優良校史傳統,維護重要典藏品,提供師生研究成果發表暨公眾文教推廣服務,特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八條,設置「國立成功大學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 第 二 條 本館為本校一級單位,主要任務為維護校史,推動校內外各項典藏、研究、展示、推廣等工作。本館設下列四組,分別執行相關業務。 一、校史組: 本校校史與相關文物之研究。 二、蒐研組: 針對校園博物館重要藏品或專長領域進行蒐藏、研究、數位化及管理維護。 三、展示組: 各項研究成果之展覽籌劃與執行。 四、推廣組: 教育推廣活動、志工培訓、導覽安排。 第 三 條 本館置館長一人,綜理各項業務,任期四年,得連任一次。館長由校長聘請副教授級以上教師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 第 四 條 本館各組置組長一人,以督導各項業務之執行,由館長報請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職級相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各組得置研究、行政與技術人員若干人。 第 五 條 本館設立諮詢委員會,諮議博物館各項事務。諮詢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聘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十至十四人為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委員為無給職,校外委員可支領車馬費。諮詢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館長兼任之。諮詢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並得視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