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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 研究及產學成果獎勵要點

96年9月12日院務會議通過

96年10月1日校核備通過

97年9月26日院務會議通過

97年10月6日校核備通過

98年9月9日院務會議通過

98年9月17日校核備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配合學校執行教育部『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研究及產學成果獎勵要點第二條,訂定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獎勵研究及產學成果補助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院專任教師、研究人員,於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向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等校外計畫補助單位提出研究計畫者。(資料來源以研發處有備案之資料為準)

三、本要點之經費由本校「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項下支應,並依本計畫會計科目之額度控管。唯每人每年由本校「發展國際一流大學及頂尖研究中心計畫」經費所獲得以下獎勵金額總和以36萬元為上限。

A.『高品質研發創作』獎勵對象為:

   由本院依規定審查推薦或由學校總編輯向專任教師、研究人員邀請繳稿日以前一年內high-ranking、high-impact之期刊論文或傑出之創作與技轉,並將研究成果摘要依相關規定提送本校研發快訊The Banyan (Research Express @ NCKU),經審查接受刊登後依當年經費許可予以獎勵。

B.『研究及產學優良』獎勵對象分級如下:

前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有向國科會、教育部、經濟部等校外計畫補助單位提出研究計畫之編制內專任教師、研究人員。(資料來源以研發處有備案之資料為準),獎勵分級如下:

研究傑出獎: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前百分之十(含)者頒給研究獎勵金每年最高為30萬元整。

優良獎: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大於)前百分之十至二十(含)者頒給研究獎勵金每年最高為20萬元整。

甲等獎: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大於)前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含)者頒給研究獎勵金每年最高為10萬元整。

本院教師及研究人員人數計算涉及小數點時,採小數點第一位四捨五入計算之。

四、本院依據教育部各項「師資及研究成果」、「產學合作」及「國際化」指標,訂定評量之基準。計算之時間為前一年度至本年度資料統計時間內,所推薦之教師及研究人員需有具體之研究、產學合作或國際化成果,如:前一年度至本年度資料統計時間內須至少發表SCI、SSCI、A&HCI;經國科會審查通過或本校補助出版人文學及社會科學領域之專書一篇(本)以上;或產學合作、專利、技轉件數至少一件以上;或各項國際化成果至少達成一項以上。各系(所)得參考附件內各項「師資及研究成果」、「產學合作」及「國際化」指標項目評量表進行評量及計分,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如附件。

 

 

五、獎勵金評選作業由本院組成獎勵金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辦理,本委員會由院長及本院各系(所)各推派一位代表組成,由院長擔任召集人。

六、各系(所)專任教師及研究人員獎勵金推薦名單經由各系(所)相關委員會審核通過,於每年十月廿日前向本院提出,每一系所原則上可提出該系所排序後前百分之四十的獎勵金推薦名單,並應檢附研究、產學合作及國際化成果自評表及相關資料送本委員會審核。

七、本委員會於每年十月底前根據教師的研究及產學合作成果自評表及相關資料,評選出各級獎勵推薦名單,並簽請  校長同意後送推動總中心研究組發給獎勵金。

八、本委員會之委員應迴避與自身利益有關之討論及議決。會議之召開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並送推動總中心研究組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