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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84年9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85年3月14日所務會議修正 107年1月2日 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所務會議修正 107年4月19日 106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一、依本校各學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訂定藝術所暨戲劇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所教評會)設置辦法。 二、所教評會設委員六人至八人: (一)當然委員:所長(兼召集人)。 (二)推選委員:由藝術所所務會議自藝術所教師暨戲劇碩士學位學程開課教師中,推選專任教授五至七人,如符合推選委員資格之專任教授未達五人時,可由校內外專長相近之教授及藝術所副教授為推選委員,惟教授之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二。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所教評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四、所教評會審議藝術所暨戲劇碩士學位學程下列事項: (一)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四)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所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五、前條第一項之第一至第三款由所教評會審查通過後,報請院教評會審議。第四款由所教評會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所教評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所教評會由副教授擔任委員(含當然委員、召集人),對教授級之聘任、升等審議案,應迴避不得參與表決,其他一般審議事項則不受限制。 七、所教評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所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所教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 前二項申請,由所教評會決議之。 所教評會委員如有重複擔任兩級以上之教評會委員,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需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八、本辦法經藝術所所務會議通過後,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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