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所務會議議事規則

103年10月14日所務會議通過

104年06月02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06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6年11月29日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議事規則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所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組成之,為本所最高決策會議,議決本所各項法規辦法、教學、研究、空間經費規劃使用等所務相關事項。

第三條    本會由所長擔任主席,出席代表由全所專任教師(含合聘教師)及專案教學人員組成,得有行政人員、助教及學生代表一至三名列席;主席得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列席人員無表決權,如經主席同意時可發言。

第四條    本會下設有教師評審委員會、課程規劃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優良教師遴選委員會、系所評鑑工作小組會議、藝術論衡編輯委員會等任務型委員會,得與本會召開聯席會議。

第五條    本會須有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

第六條    本會提案方式如下:

(一)校、院交議事項。

(二)所長及所辦公室提案。

(三)各委員會提案(委員會提案需附會議紀錄)。

(四)出席人員一人提案並經二人以上連署議案。

第七條    臨時動議案須有在場出席代表之附議始可成案並予討論,其決議比照第九條、第十條辦理。

第八條    本會代表對於同一議案之發言,以每人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三分鐘為原則;惟討論修改或其他情況特殊經主席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九條    主席對每一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式由主席酌定,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

第十條    本會議案之決議,經出席代表參加表決過半數同意為之。未參加表決或以投票方式表決之空白票與廢票,均不計入表決額數。但本會另有決議者,從其決議。

第十一條    本會開會實況應全程錄音,必要時得錄影。

第十二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本議事規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