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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評量要點

92年6月13日院務會議通過

93年6月29日92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

94年5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6月21日93學年度第8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97年4月7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7年4月22日96學年度第6次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104年1月2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6月15日103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核備

107年10月24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年12月20日107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核備

一、  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提昇本院教師榮譽,改進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特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訂定本院教師評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院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及教學單位助教,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教學類:

(1)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研究類:

(1)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3.輔導及服務類:

(1)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本校各學院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各級專任教師,於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系(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曾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曾獲教學優良奬、輔導優良奬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各系(所)若有更嚴格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  本院各系(所)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各系(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成效等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在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以肯定。

五、  本院各系(所)教師評量之受評項目計分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三項,總分為100分,受評教師之分數須達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始為評量通過,前述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其中教學佔30%~70%;研究佔30%~70%;輔導及服務佔10%~30%,總計為100%。三項之分數權重比例,由各系(所)於上述範圍自訂之。
教學單位之助教,各系(所)應依據學校所訂之準則訂定系(所)之評量項目、標準及程序,提經院教評會備查後實施。

六、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  本院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由所屬系(所)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系(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八、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  本院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  本院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教評會評審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

十二、本院各系(所)應於4月15日前,完成初審送院辦理複審。本院於5月15日前,完成複審送教務處彙整簽請校長核定後,公布通過名單。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編制內專任研究人員之評量比照教師辦理,其研究、服務所占比率,以研究(30–70%)、服務 (30–70%)為原則。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並提校教評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