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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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
84年1月26日院務會議訂定 90年1月8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3年5月2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3年6月2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4年9月2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6年1月2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年2月10日校核備通過 102年1月16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年1月24日校核備通過 103年4月2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5月2日校核備通過 109年1月1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9年2月6日校核備通過 112年5月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5月18日校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辦理院長遴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之一及學院院長遴選作業準則,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院院長任期三年為一任,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 第三條 本院院長之續聘,應於任期屆滿六個月前,經院務會議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之同意,報請校長續聘;若院長未獲同意續聘,則依本辦法規定進行遴選。 第四條 本院應於院長因故出缺兩個月內或任期屆滿五個半月前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辦理遴選作業。遴選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求院長候選人。 二、決定推薦之院長人選。 院長因故出缺時,由校長聘請適當人選擔任代理院長。代理院長應依本辦法儘速進行遴選作業。 遴選作業期間,如遇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修正,在其完成法定程序前,已組成遴選委員會者,仍依原規定遴選之。 第五條 遴選委員會由委員十一至十五人組成,委員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校長指定二至三人。 二、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舉委員:有系有所推舉二人,獨立所推舉一人,及依序推薦候補委員若干人,報請院務會議備查。 三、由院務會議推舉院外傑出、公正及關心本院發展之人士一至三人。院外遴選委員候選人由各系所務會議推薦,各系所最多推薦二人。 院外委員至少三人,且教授級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遴選委員不能或不便參與遴選工作時,由原推舉單位依序遞補。 第六條 遴選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兼召集人,並儘速依本辦法之程序召開會議,進行遴選工作,審慎推薦院長侯選人,於院長任期屆滿前一個月,遴選二至三人院長候選人報請校長擇聘。 第七條 本院院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者。但校外候選人須於遴選第一階段結束前,取得本院相關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 二、具前瞻性教育理念、相當學術成就、高尚品德及學術行政能力者。 第八條 院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推薦: 一、由院內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推薦。 二、接受公開推薦。 三、由遴選委員會主動推薦。 第九條 遴選委員會分三個階段決定院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由遴選委員會就被推薦人選中依第七條之條件遴選;並應徵詢被推薦參選者之意願;推薦三至七人參與第二階段之遴選。 二、第二階段:遴選委員會應將第一階段選出候選人之資料公布,並分送予本院專任講師以上之教師,針對每一位候選人行使同意權。得票數在出席投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者,為第三階段之候選人。若投票結果,得票數超過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及三人時,由遴選委員會依得票數高低補足三人參加第三階段遴選。 三、第三階段:遴選委員會就第二階段決定之院長候選人中遴選二至三人,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十條 遴選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非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非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不得作成推薦候選人人選之決議。 第十一條 遴選委員為無給職,遴選委員會之事務性工作,由本院秘書擔任,並由相關系所支援。校外委員得酌支車馬費。 第十二條 遴選委員會於新院長產生後,自動解散。 第十三條 院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院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院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經院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院長職務。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