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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推舉辦法

83年1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

89年6月28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5年2月13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2月20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依據本校校長遴選辦法訂定遴選委員候選人推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由本院及各系(所)分別推薦學校代表、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候選人各至多2名送本院院務會議推選。

第三條:本院院務會議依票選結果分別推薦校長遴選委員候選人學校代表2-3名、校友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各2-3名送校推選。

第四條:本辦法經本院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