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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97年11月24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議通過

97年12月22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98年12月14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100年1月17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101年11月19日101學年第1學期第4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104年6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108年6月3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學務主管會議核定

一、    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辦法訂定之。
二、    為求公平、公正討論及決議有關學生宿舍自治委員(以下簡稱宿委)之是否適任,以確保宿委之服務熱忱,特設置學生宿舍自治委員審議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三、    本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當然委員 4 人: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主任委員(本小組會議主席)、副主任委員 3 人。
(二)    舍區委員 4 人:由光復、勝利、敬業舍區各互推自治委員 1 人;全校女生宿舍再互推自治委員 1 人。
(三)    輔導委員 3 人:由輔導員中互推選輔導員共 3 人。
四、    本小組於每學年開學後一個月內由學生事務長完成聘任,任期一年,得連任之。
五、    本小組審理宿委的事項如下:
(一)    在宿委會被記點10點以上。
(二)    超過二分之一宿委連署之罷免案。
(三)    其他足認重大之宿舍違規案件。
六、    本小組依需要隨時召集之,惟非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不得決議。
七、    若主任委員因罷免、退學、休學或其他特殊事故而離職,在尚未決定接任人選時,由住宿服務組組長指定宿舍輔導員1名擔任臨時召集人,協助從副主委中推選一位暫代會議主席,並處理相關審議事務。
八、    本小組開會時,得請有關人員及當事人員列席說明。
九、    依據本小組決議,簽請學生事務長核准後,由住宿服務組公告。
十、    本小組運作之行政事項,由宿委會主任委員指派秘書1人,與住宿服務組業務承辦人共同處理。
十一、    本要點經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議通過,送學務主管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