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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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
80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7年1月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2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98年10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17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0年1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2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12年2月15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4月1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理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鼓勵教師認真從事教學研究,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之複審與推薦,除依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等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院各系所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完成初審後,應於每年6 月15 日前,將通過初審教師之相關資料,送本院辦理複審;85 年8 月1 日以後新聘助理教授、講師,亦可於每年1 月15 日前,經各系(所)完成初審後,將通過初審教師之相關資料,送本院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推薦。 第三條 各系所應向本院提供系所初審過程之資料,包括: 一、系所教評會紀錄、教評會考評表。 二、學校規定之表格資料。 三、送審著作(含代表作、參考作)。 四、其他與初審有關資料。 第四條 教師升等應就送審人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 一、教學:以任課時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範圍及效果、學生意見調查表等為審查重點。 二、研究:以論文、報告及專業性書籍著述、譯著、實驗室工作及設計籌劃等為審查重點。 三、服務與輔導:以學術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學術編輯工作、系內工作、導師、社團指導演講等工作為審查重點。 第五條 送審人所提著作,由本院送請校外專家五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院教評會辦理升等複審時評定研究成績之依據。 第六條 院教評會辦理複審時,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系教評會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四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除能提出具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外,應尊重其判斷,予以通過。 第七條 本院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外審意見出現疑義,若為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本院教評會認定;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時,由本院教評會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經送原審查人釐清後,再由專業審查小組及本院教評會認定。 前項專業審查小組,應由三人以上,且具有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外審意見疑義經本院教評會認定,確有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剔除次數以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本院教評會開會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第九條 送審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教評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十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評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