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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升等辦法

80年4月27日院務會議通過

87年1月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6月23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98年10月2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8年12月17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100年1月14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年1月24日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本院為鼓勵教師認真從事教學研究,特參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訂定本院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院各系所教師升等之複審與推薦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條:本院各系所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之規定完成初審後,將通過初審教師之相關資料送院辦理複審。複審通過後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三條:各系所應向院提供系所初審過程之資料,包括:

(一)、系所教評會紀錄、系所申請升等教師之著作審查資料表。

(二)、學校規定之表格資料(教師履歷表、升等表格等各一式三份)。

(三)、送審著作(代表作、參考作各三份)。

第四條:教師升等審查就申請人現職內之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三項審查:

教學:以任課時數、指導論文及報告、教學範圍及效果、學生意見調查表等為審查重點。

研究:以論文、報告及專業性書籍著述、譯著、實驗室工作及設計籌劃等為審查重點。

服務與輔導:以學術服務、爭取合約補助及學術編輯工作、系內工作、導師、社團指導演講等工作為審查重點。

第五條:院辦理複審前,將申請升等教師所提著作由教務處辦理,送請校外專家四人審查,其審查結果作為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升等複審時評定研究成績之參考。

第六條:院教評會辦理複審時,其教學、服務與輔導成績業經系教評會評定及格者,其研究成績依著作外審結果審查之,其著作外審審查結果,有三位審查委員給予及格者,除有改變外審結果之事實外,予以通過。

第七條:院複審委員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擔任之,每次會議需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投票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八條:申請人對複審結果有疑義時,得向本校教師評審會提出書面申復。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遵照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辦法經院務代表會議通過,並提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