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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宿舍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並執行學生宿舍各項管理暨服務工作,特依據本校宿舍管理規則第二條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 學生宿舍服務幹部(以下簡稱宿舍幹部):指本校在學學生,依其意願從事宿舍相關工作並領取工作報酬者。
(二) 宿舍幹部分為舍長及樓長。
三、宿舍幹部之員額:學生宿舍各舍得設置舍長一名,另設置樓長員額如附表。
(一)附表樓長員額得由各棟宿舍業管輔導員於配額上限內自行調整。
(二)各棟宿舍外籍生達六十人以上,得再增加一名樓長。
(三)暑假期間,各棟宿舍幹部員額至多一名。
(四)必要時,得由宿舍輔導員依宿舍實際工作需求,報請住宿服務組組長核准後
增減之。
四、宿舍幹部工讀期別及時數:
(一) 工讀期別,每個學年度分為三期,總計十二個月:
1.第一學期: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共計五個月。
2.第二學期:每年二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共計五個月。
3.暑假:每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共計二個月。
(二) 工讀時數:
1.第一及第二學期,每人總時數上限為一百六十小時。
2.暑假每人總時數上限為八十小時。
3.每月工讀時數由宿舍輔導員視工作需求分配,必要時,得依宿舍實際工作
需求,報請住宿服務組組長核准後增減之。
五、宿舍幹部應具資格:
(一) 無宿舍違規記點。
(二) 未在本校其他單位工讀。
(三) 以具有任職學年度之住宿生優先錄用,如無適合人選,得錄用非住宿生。
六、 宿舍幹部之選任:
(一)舍長:由宿舍輔導員自表現良好之樓長中選任。
(二)樓長:由宿舍輔導員邀請宿舍管理人員或宿舍幹部,進行審查及面試。
七、 宿舍幹部督導、考核及解聘:
(一) 宿舍幹部之工作績效,由宿舍輔導員及宿舍管理人員共同督導考核,對於未盡力執行本要點規定者,應予以勸導改善,並記錄備查。
(二) 宿舍幹部如違反本校臨時工契約書或本要點相關規定,經宿舍輔導員及宿舍管理人員勸導後,仍未改善,得依本校相關程序辦理解聘。
八、 宿舍幹部職掌與工作內容:
(一) 舍長
1. 轉達及宣導本校或宿舍政策規定。
2. 反映居民意見及宿舍相關事項之興革建議。
3. 執行宿舍各項行政作業及相關規定。
4. 接受居民檢舉或主動舉發違規事件,執行違規取締,並向宿舍輔導員報告。
5. 執行宿舍水電及節約能源管制措施。
6. 策劃及辦理宿舍活動。
7. 整理及催繳住宿資料卡,協助管理寢室鑰匙,並隨時查核與更新。
8. 實施宿舍居民定期普查及不定期抽查。
9. 辦理進住、離宿清點手續及協助電費收取相關事宜。
10. 排定值班時間執行各項公務。
11. 不定時巡視舍區,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遇有緊急或特殊事件,應向宿舍值勤人員及校安中心通報。
12. 參加舍務會議。
13.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4. 義務列席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召開之全體委員會議,並轉達會議決議。
(二) 樓長
1. 同上列第一至十三款。
2. 遇舍長不克出席相關會議時,得接受舍長或宿舍輔導員委派,代表舍長出席會議。
九、 宿舍幹部之權利及福利:
(一) 由住宿服務組依舍長任職表現,簽請核發服務證書。
(二) 依實際出勤時數領取工作報酬,相關給付規範依本校規定及程序辦理。
(三) 舍長於任職學年度,除暑假期間外,表現符合本要點規範,經宿舍輔導員考核通過,可獲優良記點,每月以一點為限,考核重點詳如第八條規定。
(四) 舍長未取得任職學年度之住宿床位,得申請保留床位;惟申請人應義務履行宿舍服務四十小時,始得保留。
(五) 離職或解聘者取消上述各款權利及福利。
十、 宿舍幹部之義務:
(一) 確實執行本要點第八點規定。
(二) 接受宿舍行政人員、宿舍輔導員及宿舍管理人員之指導。
(三) 參與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舉辦之幹部研習會議。
十一、 為適時宣達宿舍行政措施、解決宿舍實際問題、統一行政作業及交流工作心得與經驗,宿舍幹部宜參加由宿舍輔導員或舍長召集之舍務會議;必要時,得邀集管理員列席。會議決議事項必要時得由宿舍輔導員陳報住宿服務組組長核閱,並依實際情形納入追蹤及管考。
十二、 為利宿舍行政工作之推動,宿舍幹部因選任不足額,或因故離職時,得由宿舍輔導員遴選符合資格者遞補之。
十三、 宿舍幹部有違反工作紀律與倫理,其情節嚴重者,或其他行為有損害團體榮譽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要點議處。
十四、 本要點經住宿服務組組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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