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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聘任辦法

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院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規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訂定本院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本院教師之聘任應具備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二條所列之基本條件。

第三條、教師聘任之申請須檢附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六條所列資料或證件。

第四條、教師聘任之審查程序,初審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審查通過後再提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審查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

第五條、教師聘任以每學期辦理一次為原則並以每學期之開始(二月一日或八月一日)為起聘日期,各系應於十一月三十日或五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初審並送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於十二月十五日或六月十五日前完成院推薦程序。

第六條、本辦法其餘未盡事宜,悉依本院教師聘任辦法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校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