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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
八十年四月二十七日院務會議通過 八十七年一月六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年十月十二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校教評會核備通過 |
第一條: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各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設置本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設委員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 (二)推選委員:由院務會議自本院專任教授(非兼任系所主管者)推選十人,各系(所)上限為三分之一(含保障名額一名),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於學年度第二學期推選下年度委員,每年改選二分之一。推選委員於任期中出缺或奉准借調、修假研究、留職留(停)薪進修等依序遞補,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如系(所)專任教授不足或出缺,其保障名額由該系(所)推薦之。已同時擔任系(所)及校級教評會委員者,不得再擔任之。 第三條:本會由院長擔任召集人,如因故無法召集或遇有迴避情形時,代理主席由委員共推之。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一)本院專任教師之聘任、聘期、升等、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兼任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等事項。 (三)教師升等初審未通過者之申復。申復辦法另訂之。 (四)名譽教授之聘任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及有關規定需由院教評會審議之事項。
第五條: (一)本院教師之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悉依本校聘任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本院教師聘任複審辦法另訂之。 (二)本院教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如事證明確,而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然不合時,本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三)本院教師之升等悉依本校教師升等辦法,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再向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薦。本院教師升等複審辦法另訂之。 第六條:本會開會時非有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不得開議,非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同意不得決議(有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本會委員在審議案件時,如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為當事人或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者,得經本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如認為有前項以外之特殊事由應迴避時,得向本會申請迴避。 有具體事實足認本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本會申請該委員迴避,並應舉其原因事實。前二項申請,由本會決議之。 本會委員如同時擔任兩級教評會委員者,對同一審議案,依迴避原則處理,並只得於前一級教評會中投票,因故未出席前一級教評會者,方得於後一級教評會投票。但該審議案如須該委員說明時,本會得請該委員說明之。 第八條:本會設置辦法,其餘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有關辦法辦理。 第九條:本會設置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提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