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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所長推選辦法

84年09月21日所務會議通過

89年12月20日所務會議修訂

90年01月03日所務會議修訂

97年06月18日所務會議修訂

97年10月15日所務會議修訂;98年01月15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3月10日所務會議修訂;104年03月19日院務會議通過

104年04月20日校長核備通過

104年10月06日所務會議修訂;105年01月14日院務會議通過

105年02月24日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藝術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據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長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

所長如有意願連任者,應於任期屆滿前五個月召開所務會議,行使所長連任同意權;並於所務會議召開時,另行推舉會議主持人。若經本所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原任人應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召集推選會議,如因故出缺,得請院長召開臨時會議。推選委員會由所務會議代表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五人,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若委員會成員不足五人,得經由所務會議通過邀請所外專任教授參加。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公開徵求人選。

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被推薦人資格及相關資料(候選人推薦表、學經歷、各項成就、治所理念及各種著作)。

 

第五條  推選委員會選舉會議由召集人主持,經本所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以無記名方式進行投票,每票可投一至三人,依得票數高低選出候選人選一至三人,報請院長及轉請校長擇聘之。只推選一人者,如未獲同意,應重新推選,但以一次為限。

 

第六條  候選人須具備:

專任副教授或具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校外人選須先獲本所教評會之同意。

 

第七條  本所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經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由院長於兩週內召集所務會議,並由本所專任教師推選一人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於七日內報請院長陳請校長解除所長職務,並依本辦法進行推選。

 

第八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