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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

一、國立成功大學基礎醫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係,依據本校研究生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原則第五條訂定本辦法。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所研究生之指導教授認定施行細則規定,以本院專任教師為原則,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所規定由所長召集諮議委員通過並副署。

三、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依規定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諮議委員會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所長召開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教授或所長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明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四、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及新指導教授雙方同意,始得作為學位論文。

五、逕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應依據本所「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實施辦法」辦理,進入本所一年內不可提出指導教授異動申請。

六、本原則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