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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  服務年資:

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    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    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    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二、  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  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     推薦辦法 :

一、  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分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  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投票決定順序。

三、  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     評審標準 :

一、  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部分最高20分。

二、  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  研究:( 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  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  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  教學 :40﹪(滿分40分)

1.  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  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  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  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  服務:20﹪(滿分20分 )

1.  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  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  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  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  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建              等)。

6.  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表

 

申請人:

 

申請等級:

 

 

評審項目:

 

一、研究:4 0 ﹪( 滿分4 0 分 )

核定分數

   1、論    文 :34 ﹪

  

   2、研究計畫 :6﹪

 

合      計

  

 

 

 

二、教學 :4 0 ﹪( 滿分 4 0 分 )

核定分數

   1、教學經驗

 

   2、教    材

   3、論文指導

   4、教學精神

 

 

 

三、服務 :2 0 ﹪( 滿分 2 0 分 )

核定分數

   1、參與系務工作

 

   2、設備籌建

   3、會議籌辦

   4、國內外獎勵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

 

 

評審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

核定分數

總   合   計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  服務年資:

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    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    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    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二、  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  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     推薦辦法 :

一、  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分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  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投票決定順序。

三、  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     評審標準 :

一、  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部分最高20分。

二、  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  研究:( 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  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  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  教學 :40﹪(滿分40分)

1.  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  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  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  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  服務:20﹪(滿分20分 )

1.  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  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  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  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  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建              等)。

6.  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表

 

申請人:

 

申請等級:

 

 

評審項目:

 

一、研究:4 0 ﹪( 滿分4 0 分 )

核定分數

   1、論    文 :34 ﹪

  

   2、研究計畫 :6﹪

 

合      計

  

 

 

 

二、教學 :4 0 ﹪( 滿分 4 0 分 )

核定分數

   1、教學經驗

 

   2、教    材

   3、論文指導

   4、教學精神

 

 

 

三、服務 :2 0 ﹪( 滿分 2 0 分 )

核定分數

   1、參與系務工作

 

   2、設備籌建

   3、會議籌辦

   4、國內外獎勵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

 

 

評審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

核定分數

總   合   計

 

 

 

 

註:審查項目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註:審查項目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