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下載法規原始檔 |
07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 服務年資: 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 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 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 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二、 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 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 推薦辦法 : 一、 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分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 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投票決定順序。 三、 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 評審標準 : 一、 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部分最高20分。 二、 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 研究:( 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 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 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 教學 :40﹪(滿分40分) 1. 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 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 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 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 服務:20﹪(滿分20分 ) 1. 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 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 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 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 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建 等)。 6. 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表
申請人:
申請等級:
評審項目:
一、研究:4 0 ﹪( 滿分4 0 分 ) 核定分數 1、論 文 :34 ﹪
2、研究計畫 :6﹪
合 計
二、教學 :4 0 ﹪( 滿分 4 0 分 ) 核定分數 1、教學經驗
2、教 材 3、論文指導 4、教學精神
三、服務 :2 0 ﹪( 滿分 2 0 分 ) 核定分數 1、參與系務工作
2、設備籌建 3、會議籌辦 4、國內外獎勵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
評審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 核定分數 總 合 計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83.04.18 八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4.09.25 八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1.12 八十六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7.06.01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89.03.27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3.11.29 九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1.07 九十三學年度第四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系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特訂定教師升等辦法 (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二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應依照下列程序及評審辦法 : 一、 服務年資: 1.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需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 2. 申請升副教授者需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3. 申請升教授者需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 4. 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 二、 提出升等日期:六月二十日以前 三、 提出資料:除提出學校規定有關資料外,並應列舉本辦法有關之自評表及事實證明有關資料。 第三條 推薦辦法 : 一、 審查項目中,研究部分滿分40分,教學部分滿分40分,服務部分滿分20分,其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二、 報院順序以評審得分高低為準,最高者列為第一優先、次優者第二優先,同分時投票決定順序。 三、 須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 (含) 以上通過,始得推薦。 第四條 評審標準 : 一、 評審標準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研究部分最高40分,教學部分最高40分,而服務部分最高20分。 二、 所有評分標準,應以取得現職年資為依據。 三、 研究:( 滿分40分,其中論文34分、研究計畫6分) 1. 論文:34分 在國內外EI、SCI或SSCI學術期刊發表者每篇2~4分,其他期刊每篇1~2分。 a、在國外學術會議發表者每篇1~2分。 b、接受視同發表 ,一稿多投者以一篇計算。 c、專利視同期刊。 2. 研究計畫 :6分 國科會研究計劃每件1分(最高6分),須有實際參與該項工作具主持人或協同主持人,方得列入計分。 四、 教學 :40﹪(滿分40分) 1. 教學經驗 :每滿一年最高2.5分,第六年起每年最高1.5分。 2. 教 材: a、有輔助教材者(可資佐證者)每科最高2分,總分不得超過6分。 b、國立編譯館出版之書籍每本最高4分。 c、穫得本校及教育部優良教材者每本最高4分。 d、其他出版者每本最高3分。 3. 論文指導:每年最高4分。 4. 教學精神:包括授課情形最高4分。 五、 服務:20﹪(滿分20分 ) 1. 負責或參與系務工作者最高4分。 2. 設計新創、擴充試驗設備最高4分。 3. 主辦或承辦對外之學術會議、演講會、研討會最高4分。 4. 得國內外獎勵者最高5分。 5. 其他有關服務績優(列舉具體事實:如參加委員會、推廣教育、協同政府經建 等)。 6. 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成效顯著,最高6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報院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教師升等評審表
申請人:
申請等級:
評審項目:
一、研究:4 0 ﹪( 滿分4 0 分 ) 核定分數 1、論 文 :34 ﹪
2、研究計畫 :6﹪
合 計
二、教學 :4 0 ﹪( 滿分 4 0 分 ) 核定分數 1、教學經驗
2、教 材 3、論文指導 4、教學精神
三、服務 :2 0 ﹪( 滿分 2 0 分 ) 核定分數 1、參與系務工作
2、設備籌建 3、會議籌辦 4、國內外獎勵 5、其他有關服務績優 6、爭取國內外建教合作計劃
評審標準以 100分為滿分 核定分數 總 合 計
註:審查項目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註:審查項目中,研究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教學平均分數須達二十八分以上、服務平均分數須達十四分以上,且各項評分達上述平均分數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者,始得進行升等投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