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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含細則)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升等初審辦法 95.12.21 9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制訂通過 99.11.29 99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2.29 99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3.02.14 102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07.1.16 106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6.19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12.4.10 111學年度第2次所教評會議修訂通過 112.6.5 111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12.10.19 112學年度第2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任講師滿三年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任助理教授滿三年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任副教授滿三年以上之服務年資;但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或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二、 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 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該學術領域內具有獨特性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四、 中華民國(下同)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長或專業領域,擇定學術研究、教學實踐研究、技術研發實作、文藝創作展演或體育競賽表現等類別之一,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送審類別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 學術研究: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 教學實踐研究:教師在教學實踐研究領域,透過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運用等方式,採取適當之研發方法驗證成效之歷程,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或技術報告送審。 三、 技術研發實作:教師在技術研發領域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 文藝創作展演:教師在文藝創作展演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 體育競賽表現:教師在體育競賽領域,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四條 送審人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前經教師資格審定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請時,其送審著作應增加或更換一件以上。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 送審代表作與曾送審合格之代表作名稱或內容近似者,送審時應檢附異同對照說明;其名稱或內容有變更者,亦同。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送審人出具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證明送審者,其代表作應自該發行單位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一年內發表,並自發表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專門著作送交管理學院查核並存檔;其因不可歸責於送審人之事由,未能於一年內發表者,至多以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為限。 因可歸責於送審人未發表,或未於該刊物出具接受證明之日起三年內發表者,本校應駁回其申請,並報教育部;其教師資格尚在審查者,應駁回其申請;其教師資格已審定合格發給教師證書,由教育部廢止其教師資格,並追繳或註銷該等級之教師證書。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合格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審定合格後,送審人應自公開發行之日起二個月內,將該送審代表作送交管理學院查核並存檔。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本所、管理學院教評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代表作如係數人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送審人以外他人應放棄以該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附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所有作者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送審人如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 二、 送審人為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共同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非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之合著人簽章證明。 前項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管理學院教評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第六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七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本所教評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 一、 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其向本所教評會提出送審之當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 二、 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但因教師未符本校升等期限規定而有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 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四、 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理程序中。 第八條 教師升等應就送審人之研究、教學、服務與輔導等整體績效表現作審查,初審由本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管理學院教評會辦理。複審通過後始得向校教評會推薦。 第九條 審查委員之遴選,應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作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審查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平衡性,與送審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送審人送審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近三年發表論文或研究成果之共同參與研究者或共同著作人。 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 四、審查該案件時,共同執行研究計畫。 五、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避免均由同一學校或機構之人員擔任。 第十一條 初、複審決議後,未獲升等通過之送審人得向本所、管理學院教評會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本所、管理學院教評會提供之內容應另行繕打,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十二條 初審應就送審人之品德操守及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之研究與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服務與輔導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 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分數為本所教評會於初審時,由出席委員共同評核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若評分達70分以上的委員人數未達出席委員半數,即視為未通過。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評分細則另訂之。 送審人初審不通過,或對初審結果有疑問時,得於收到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知後一週內,以書面向管理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 第十三條 達升等年資之教師,應配合院教評會之作業流程,於每年四月底前備妥申請文件,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將安排召開所教評會議審議。初審通過後,於同年五月初前,將相關資料送管理學院複審。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簽經管理學院院長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