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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含細則) |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升等辦法 95.12.21 95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制訂通過 99.11.29 99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9.12.29 99學年度第5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103.02.14 102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07.1.16 106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7.6.19 10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議核備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鼓勵教師認真教學與從事學術研究,並公平處理教師升等案件,特參照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六條暨相關法令訂定本所教師升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凡本所教師升等之申請、推薦與審查,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本所教師申請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助理教授者須有任講師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副教授者須有任助理教授滿三年(含)以上,申請升教授者須有任副教授滿三年(含)以上之服務年資;具有本校教師聘任辦法中較高職級教師之條件者,其服務年資得不受本項規定之限制。如在專業研究上有特殊傑出表現,在不違反教育部相關規定情形下,以個案經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四分之三(含)以上通過者,得受理其升等之申請。 二、品德操守均佳且擔任現職期間,其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等成績優良。 三、申請升助理教授者應有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著作並有獨立研究之能力;申請升副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有持續性著作並有具體之貢獻者;申請升教授者應在學術領域內具有獨特性及持續性著作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四、中華民國86年3月21日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依修正生效前原升等辦法之規定送審較高等級教師資格。但審定程序,仍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教師得依其專業領域,分為五大送審類別,以教師任用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技術報告等方式,呈現其專業理論或實務(包括教學)之研究或研發成果送審教師資格,其審查範圍及基準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一、 教師在該學術領域之研究成果有具體貢獻者,得以專門著作送審。 二、 教師在課程、教材、教法、教具、科技媒體運用、評量工具,具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並能有效提升學生學習成效或於校內外推廣具有重要具體貢獻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三、 應用科技類科教師,對特定技術之學理或實作有創新、改進或延伸應用之具體研發成果者,得以技術報告送審。 四、 藝術類科教師在該學術領域內,有獨特及持續性作品並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得以作品及成就證明,並附創作或展演報告送審。 五、 體育類科教師本人或受其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要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者,該教師得以成就證明,並附競賽實務報告送審。 第四條 擬升等教師所提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送審人個人之原創性,且非僅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研究成果著作送審。 二、 以外文撰寫者,附具中文摘要,其以英文以外之外文撰寫者,得以英文摘要代之;如國內無法覓得相關領域內通曉該外文之審查人選時,本校得要求該著作全文翻譯為中文或英文。 三、 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出版或發表者;由送審人擇定至多五件,並自行擇一為代表作,其餘列為參考作;其屬系列之相關研究者,得合併為代表作。代表著作並應非為曾以其為代表著作送校辦理外審者。參考著作得與代表著作屬於不同送審類別。已發表或出版之專門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列表附送。 四、 代表作如係二人以上合著者,僅得由其中一人送審;送審時,申請升等教師以外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作品、成就證明及技術報告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申請升等教師應附送其對該著作之貢獻說明書,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如 為中央研究院院士,免繳交合著人簽章證明;如為第一作者或為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分。合著人因故無法簽章證明時,送審人應以書面具體說明其參與部分,及無法取得合著人簽章證明之原因,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者,得予免附。 前項專門著作,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 為已出版公開發行或經出版社出具證明將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二、 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或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三、 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以光碟發行或於網路公開發行之著作。 四、 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送審通過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公開出版發行。但涉及機密、申請專利或依法不得公開,經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者,得不予公開出版或於一定期間內不予公開出版。 第五條 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推算至該年之7月底;無現職證書者不得申請升等,專任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對服務年資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第六條 教師提出申請升等教師資格審定,經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受理後,初審通過與升等生效之當學期應有在校任教授課之事實。以全時在國內、外進修、研究或出國講學,該學期未實際在校授課者,不得送審教師資格。 第七條 教師升等經本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所長詳簽「教師升等系(所)教評會考評表」與升等著作以及初審有關資料等向院提出複審。 第八條 初審以申請人之品德操守及自取得現職職位後之教學、研究、服務等之實際情形審慎考評。其所佔比率以教學(40%)、研究(40%)、服務與輔導(20%)為原則。教學、研究、服務與輔導之分數為所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初審時,由所有委員共同評核之平均分數。三項之平均分數各均須達70分以上,且評分達70分以上之委員人數至少須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始得進行升等之投票。評核記錄應隨表附送,以供院、校複審參考。評分細則另訂之。 第九條 初、複審決議後,未獲升等通過之申請人得向所、院申請提供外審審查意見。所、院提供之內容應另行打字為之,且對審查委員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十條 達升等年資之教師,應配合院級教評會之作業流程,於每年六月底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本所提出申請,本所將安排召開會議並完成初審。初審通過後於同年八月初以前向院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並報請院長核轉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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