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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96.10.17第643次主管會報訂定

98.07.15第675次主管會報修訂

100.12.21第71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8.09.11 第 817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13.01.17 第 84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一、國立成功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倡教職員工正當活動,以鼓舞工作情緒,促進身心健康,並培養團隊精神,特訂定
  本要點。

二、 社團成立與經費補助:

(一) 申請成立社團應有20人以上連署,並訂定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員、組織及活動概況等,經本校員工社
    團輔導小組審議通過,簽請校長核可後成立。
(二) 新成立之社團得申請補助購置設備、器材等開辦經費,以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為原則,並以補助一次為
    限。

三、 補助各社團舉辦全校性活動經費補助:

(一)比賽活動:每年補助一次,以二萬元為上限。
(二)研習活動:每年補助一次,補助經費以五千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費用應檢具經費預算明細表,經本校員工社團輔導小組審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定。

四、 補助參加校外體育文康活動競賽代表隊經費補助:

(一)補助代表隊參加比賽之層級:

1. 以全校性公開選拔組隊,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或政府機關舉辦之正式錦標賽代表隊為對象;在臺南市內或以外
 地區比賽者,每年各補助一次。
2. 參加以上活動,應事先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件、賽程表、選拔過程詳細資料及隊職員名冊等,先會隊職員服
 務單位主管、人事室及主計室後,陳報校長核准。


(二)每會計年度全校補助總金額以一百萬元為原則(在體育活動費項下勻支)。


(三)補助對象及費用:

1. 補助對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校聘人員)。
2. 報名費:由學校負擔。
3. 服裝費:視個案簽核,每人以補助一千元為限,檢據報支。
4. 於臺南市內比賽者,每人每日補助雜費二百元。
5. 於臺南市外地區比賽者,比照本校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規定,除往返交通費核實補助外,每人每日補助住宿
 費一千二百元檢據報支,另補助雜費四百元。以組或隊實際出賽場次檢附出賽表核實造冊報領(由領隊負
 責簽證)。

(四)各代表隊赴校外比賽之經費補助,每年以不超過十二萬元為原則。

五、 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六、 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