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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96.10.17第643次主管會報訂定

98.07.15第675次主管會報修訂

100.12.21第71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8.09.11 第 817 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目的:為提倡本校教職員工正當活動,以鼓舞工作情緒,促進身心健康,並培養團隊精神,特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社團活動實施要點(以下稱本要點)。
二、成立社團:
社團申請成立,至少應有 20 個人以上之連署參加,並訂定章程,內容包括社團宗旨、社員、組織及活動概況等,經由本校員工社團輔導小組審議,簽請校長核可後設立,新成立之社團視其需要一次補助購置設備、器材等開辦經費新臺幣(以下同)六千元為原則。
三、舉辦全校性活動經費補助:
(一)各社團舉辦全校性比賽活動,每年一次,最高補助經費以貳萬元為限。
(二)各社團舉辦全校性研習活動,每年一次,最高補助經費以伍仟元為限。
(三)申請補助費用須檢具經費預算明細表,經由本校員工社團輔導小組審議後簽校長核定。
四、參加校外體育文康活動競賽代表隊經費補助
(一)代表隊參加比賽之層次及隊數: 
1.以全校性公開選拔組隊,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或政府機關舉辦之正式錦標賽代表隊為對象;在台南市內及以外地區比賽者,每年各補助一次。
2.參加以上活動,應事先檢附主辦單位邀請函件、賽程表、選拔過程詳細資料、隊職員名冊,先會隊職員服務單位主管、人事室及主計室後,陳報校長核准。
(二)每會計年度全校補助總金額以壹佰萬元為原則(在行政管理經費項下勻支)。
(三)報名費由學校負擔。
(四)補助隊職員費用: 
1.服裝補助費:視個案簽核,每人以補助壹仟元為限,檢據報銷。
2.於台南市外比賽者,往返交通費核實補助外,每人每日補助住宿及膳雜費共壹仟貳佰元,以組或隊實際出賽場次檢附出賽表核實造冊報領(由領隊負責簽證)。
3.於台南市內比賽者,每人每日補助茶點費貳佰元。
4.補助對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校聘人員)。
(五)各代表隊赴校外比賽之經費補助,每年不得超過十二萬元為原則。 
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並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