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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含細則)

97.05.26   96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制訂

98.01.12   97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98.05.18   97學年度第6次所務會議修訂

99.11.29   99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修訂

100.01.24   99學年度第7次校教評會議核備

一、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提昇教學、研究與服務品質,維持教育水準,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三十三條、「國立成功大學教師評量要點」第四條及「國立成功大學管理學院教師評量要點」訂定「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凡本所專任教師,均應依本要點接受評量。教授及副教授每滿五年接受一次評量;助理教授及講師每滿三年接受一次評量。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者。

(二)、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曾獲國際著名學術獎或在學術上有卓越貢獻者。

(四)、曾獲頒國科會傑出研究獎三次(含)以上、甲(優)等研究獎或研究主持費共十次(含)以上者(一次傑出研究獎相當於三次甲等研究獎)。曾獲選本校教學特優教師或「教學傑出獎」者,相當於一次傑出研究獎;「教學優良獎」者,相當於兩次研究主持費。

(五)、年滿六十歲者(但初聘者除外)。

(六)、曾獲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

三、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四、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由本所教評會辦理,並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五、所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評量表另訂,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前述項目之評量採彈性比例如下:

實足年齡 項目 配分
不滿40歲

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30%-45%

40%-65%

5%-20%

40歲以上不滿50歲

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30%-50%

35%-65%

5%-25%

50歲以上

教學

研究

服務及輔導

30%-65%

25%-65%

5%-25%

 

受評教師根據以上所列比例之上下限於自評時自行訂定。教學、研究及服務及輔導分數加總達七十分者即通過評量。

各評量參考項目如下:

(一) 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1. 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布」、「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等。
  2. 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
  3. 教學評鑑:包括所、院教學優良教師、校教學優良教師或校教學特優教師等。
  4.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 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1. 在SCI、SSCI、ABI或具同等水準以上之期刊論文。
  2. 經由嚴謹審查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3. 在一般性評審制度之期刊發表之學術論文。
  4. 學術會議論文,有全文審查者應提出證明。
  5. 學術專書或在專書上發表論著者。
  6. 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7.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8. 國科會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9. 其他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三) 服務及輔導評量參考項目:

  1. 擔任校內、校外之各項學術性或公共服務事務。
  2. 學生輔導(如擔任導師、帶領學生校外參訪活動等)。
  3. 參加教師發展中心相關活動。
  4. 其他服務及輔導相關活動。

七、教師在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任一項目有特出之績效,應予肯定;其接受評量項目所佔比例依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規定辦理。

八、必須接受評量之教師,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以該年度未通過評量論。但當年度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不在校致未能提出者,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九、初次受評者提供受評期間之各項資料,第二次以後提供自上次評量後之資料,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及懷孕產假(每年以一年計),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十一、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被評量不通過人員一年後可申請辦理再評量,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通過評量之專任教師應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者,則不予續聘。

十二、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十三、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覆。對申覆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十四、本要點之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