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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含細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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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教師評量要點 97.5.26 96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制訂
二、本所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每滿五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教授及副教授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確認者,得免接受評量: (一) 獲選為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曾獲頒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本校講座及經本校認可之國內外著名大學講座教授者。 (三) 曾獲下列獎項或成效且累積分數達15分者: 1. 教學類: (1) 教育部全國傑出通識教育教師奬,每次五分。 (2) 本校教學傑出奬,每次三分。 (3) 本校教學優良奬,每次一分。 (4) 教育部教學計畫主持人每件一分。 2. 研究類: (1) 國科會傑出研究獎,每次五分。 (2) 甲(優)等研究獎,每次一點五分。 (3) 國科會研究計畫主持人每件每年一分。 3. 輔導及服務類: (1) 本校輔導傑出奬,每次三分。 (2) 本校輔導優良奬,每次一分。 (四) 曾獲國內外著名學術獎、於學術上有卓越貢獻,或其他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獎項或其成果具體卓著,經本所、院教評會認可者。 前款受評人當年度同時獲教育部教學計畫與國科會研究計畫補助者,至多以一件計之。 本所各職級專任教師,接受評量期間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所、院教評會認可者,得免接受一次評量: (一) 主持校外計畫累積達四件以上者。 (二) 曾獲教學優良獎、輔導優良獎累積達二次以上者。 三、 教師之評量須經初審、複審評量通過者方為通過,初審通過者始得辦理複審。初審由所教評會辦理,複審由院教評會辦理。初審與複審應就受評人之品德操守及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實際情形,審慎考評。由受評人自選教學、研究、輔導及服務所占比率,其比率以教學(30%-70%)、研究(30%-70%)、輔導及服務(10%-30%)為原則;教評會應依受評人自選比率進行評分。前項受評成績,經本所教評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皆評定為70分以上者,為評量通過。 四、 教師評量應綜合教學、研究、服務及輔導等項目予以客觀審慎之評量,教師評量表另訂,經所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評量參考項目如下: (一) 教學評量參考項目: 1. 課程:包括「科目數」、「學分數」、「成績分佈」、「時數」、「選課人數」、「教學大綱」等。 2. 論文指導:「指導學生數」(註明:姓名、級別、畢業與否等)。 3. 教學評鑑:包括所、院教學優良或校教學特優獎勵。 4. 其他足以評估受評者教學之具體證明。 (二) 研究評量參考項目: 1. 在SCI、SSCI、ABI或具同等水準以上之期刊論文。 2. 經由嚴謹審查制度所發表之期刊論文。 3. 在一般性評審制度之期刊發表之學術論文。 4. 學術會議論文,有全文審查者應提出證明。 5. 學術專書或在專書上發表論著者。 6. 學術期刊評論論文。 7. 其他與研究領域相關之著作文章。 8. 國科會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9. 其他公民營機構委託之研究計畫結案報告。 (三) 服務及輔導評量參考項目: 1. 擔任校內、校外之各項公共服務及輔導事務。 2. 參加教師發展中心相關活動。 3. 其他服務及輔導相關活動。 五、 初次受評者提供受評期間之各項資料,第二次以後提供自上次評量後之資料。 六、 新聘教授及副教授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通過續聘者,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新聘助理教授及講師依本校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規定,於規定年限內,不需接受評量。通過升等時,視同通過第一次評量。 七、 本所專任教師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及在外兼職兼課。 評量不通過者,本所教評會應敘明具體理由通知受評教師,並就其教學、研究、輔導與服務之方向及成果提出改善建議。本所教評會應通報院教評會給予適當協助與輔導,作成相關紀錄於每學年本所教評會、院教評會備查,並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 再評量通過者,自次年起恢復晉薪,得申請休假研究、借調、在外兼職兼課。未於二年內進行再評量或再評量仍不通過,則不予續聘。 八、 凡最近一次評量不通過者不得提出升等;不得延長服務年限;且不得擔任各級教評會委員,如為現任委員者,由候補委員遞補之。 九、 本所教師接受評量時,須提出相關資料接受審查。未提出者,視為該年度未通過評量。但當年度因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其他情形(如休假研究、借調、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致不在校未能提出者,得俟返校服務後,順延辦理。 十、 本所教師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不包括留職停薪期間(如出國講學或進修、育嬰、侍親等)及懷孕產假(每次以一年計),但借調期間折半計算。通過升等教師,依其升等後職稱,自該學年度起算其應接受評量年數。對應接受評量年數之計算有疑義時由人事室解釋。 十一、 本所教評會委員若為受評當事人,應迴避與自身評量有關之討論及議決。各次會議之召開均須達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十二、 本所教師之評量應於三月底前完成初審,並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十三、 受評量教師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對複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四、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規辦理。 十五、 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並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