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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儀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本系依據系組織規程,設置儀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師推選六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三、由六位推選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

一、規畫及執行各教學、研究所需儀器之購買及維修。

二、規畫計算機專用教室及視聽專用教室之使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