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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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儀器委員會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84年2月24日系務會議修訂 |
第一條 本系依據系組織規程,設置儀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七人,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 二、推選委員:由系務會議自本系專任教師推選六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之。 三、由六位推選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第三條 本會任務為: 一、規畫及執行各教學、研究所需儀器之購買及維修。 二、規畫計算機專用教室及視聽專用教室之使用。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六條 本組織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