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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健康與休閒研究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辦法

97.5.26  96學年度第8次所務會議制訂通過

97.10.20 97學年度第2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03 97學年度第3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7.11.21 97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98.1.07 陳核校長核備通過

104.2.24  103學年度第5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3.11  103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5.5陳核校長核備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所所長推選、續聘及解聘有關事宜,特依國立成功大學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條之一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所所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學期中聘兼者,任期自次一學期起(八月一日或二月一日)計算。若欲連任需於第一任期屆滿前四個月,召開所務會議,進行是否連任同意權之行使。行使同意權時,由出席之會議代表推選一人主持會議,原任所長應就第一任期之績效及第二任期之抱負提出報告。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後,報請院長轉請校長續聘之。

第三條   本所原任所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或經所務會議表決不同意續任,或其他事實致所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組成推選委員會,並依本辦法辦理所長推選事宜。

第四條   推選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所專任教師組成,負責全部推選作業,且副教授以上委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產生。推選委員會非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會。

第五條   所長推選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 訂定推選作業日程表。

二、 公開徵求推薦所長候選人並審查其資格。

三、 執行所長推選選舉工作。

四、 於原任所長卸任前一個月,推薦二位所長人選報請校長擇聘之。

第六條   所長候選人需具備以下資格:

一、 具副教授以上資格。

二、 非本所專任教師需先經所教評會同意。

三、 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為當然候選人。

第七條   本所所長推選由所務會議分二階段遴選所長人選。

一、第一階段:

(一) 推選委員會就符合第六條所訂資格者製成推舉選票,由本所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每張選票至多圈選兩名,不依規定圈選者,以廢票計。

(二) 計票後推選委員會即依得票順序推舉前三名候選人,安排其公開表示治所理念意見之機會,並即製成選票進行第二階段票選。

二、第二階段:

根據第一階段推選結果進行無記名投票,每張選票至多圈選一名,不依規定圈選者以廢票計,選出得票最高之前二名,列出順序及得票數,報請院長轉請校長擇聘之。

第八條   所長在任期間如發生重大事件致有不適任之虞者,由所務會議代表二分之一以上或全所教師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提案,報請院長於一個月內召開所務會議並主持會議,經所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解除其所長職務。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