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良好關
係,特依據本校學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師,其資
格及選任應依本系「碩、博士學位修業規定」辦理並經系主任同意。
三、研究生應在入學第一年結束前選擇指導教授、擬定研究方向,並填妥表格(附件一),
經指導教授簽名及系主任同意;研究生若未能於入學第一年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
應以書面說明呈系主任送交學術委員會處置。
四、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及系主
任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議議決,由適
當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良好關係者。
五、更換指導教授原則上每位學生在修業期間最多以一次為限,若在第二學年度之後(含)
提出,確定新指導教授後,最少需半年之後始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六、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受指導
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同意,使得作為學位論文。
七、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存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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