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保障研究生學習研究自由及維持師生
良好關係,特依據本校學擇及研究生章程訂定本原則。
二、研究生申請指導教授,應依據本校研究生章程規定,指導教授須為本校教
師,其資格及選任應依本系「碩、博士學位修業規定」辦理並經系主任同
意。
三、研究生應在入學第一年結束前選擇指導教授、擬定研究方向,並填妥本系研
究生指導教授確認異動申請表,經指導教授簽名及系主任同意;研究生若未
能於入學第一年結束前選定指導教授,應以書面說明呈系主任,由系主任組
織學術委員會協助處理。
四、研究生於就讀期間如有更換指導教授之必要,應經原指導教授、新指導教授
及系主任同意始得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系主任召開學術委員會議
或相關會議議決,由適當指導教授或系主任擔任指導教授,或採其他妥適之
方式處理:
(一)原指導教授拒絕同意者。
(二)研究生無法覓得新指導教授時。
(三) 論文指導關係之任一方有校園性別事件之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下稱性平會)受理時,當事人得請求本校性平會密件函知系
(所),終止指導關係。
(四)其他顯足以影響師生為指導關係時良好關係者。
五、更換指導教授原則上每位學生在修業期間最多以一次為限,若在第二學年度
之後(含)提出,確定新指導教授後,最少需半年之後始能提出學位考試申
請。
六、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時,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
受指導下所獲得之研究成果, 系(所)應協調雙方簽署「原研究計畫成果發
表協議書」,並應於 1 個月內做出協調結果,以書面通知研究生及指導教
授。系(所)因第四點第三款事由進行協調時,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
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精神辦理,且不得運用可能形成不對等之權力與地
位之方式為之。
七、本原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教務處存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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