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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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
84.05.17第375次主管會報通過 92.04.23第551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6.03.21第63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0.12.21第71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4.06.24第78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7.04.25第810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13.01.17 第 843 次主管會報修正通過 |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康活動由各處、室、中心、館、學院或所屬之二級單位自行籌辦,並得與其他單位合辦,至少 5 人參加為原則。在同 三、每年十二月因會計年度即將終了,如辦理文康活動,應注意經費補助之報支時效。 四、舉辦單位應事先擬妥文康活動計畫(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行程、交通工具、參加活動人員名單),循行政程序會請 五、每會計年度由學校補助參加文康活動之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校聘人員)及退休人員本人,每人新臺幣一千元,超過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於舉行活動後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檢據報支。 七、已登記參加本單位或合辦單位之活動者,因故退出時視同棄權。 八、主辦文康活動單位,應注意安全並為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九、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簽奉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