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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教職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

84.05.17第375次主管會報通過

92.04.23第551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96.03.21第63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0.12.21第718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4.06.24第783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107.04.25第810次主管會報修訂通過

一、依據行政院訂頒之「中央各機關學校員工文康活動實施要點」特訂定本要點。 
二、文康活動由各處、室、中心、館、學院或所屬之二級單位自行籌辦,並得與其他單位合辦,至少 5 人參加為原則。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每單位辦理及個人參加均以一次為限。 
三、每年十二月因會計年度即將結束,如辦理文康活動,應注意經費補助之核銷時效。 
四、舉辦單位應事先擬妥文康活動計畫(內容包括:時間、地點、行程、交通工具、參加活動人員名單),循行政程序會請人事室及主計室,簽奉校長核可後,始得舉辦,並以利用假日為限,以免影響教學及行政工作。 
五、每會計年度由學校補助參加活動之本校編制內教職員工(含校聘人員)及退休人員本人,每人新臺幣捌佰元,超過部分自行負擔,補助項目包括:交通費、保險費、餐費、觀光、文化及社教區門票等。如有眷屬參加,其費用自行負擔。 
六、申請補助經費,應於舉行活動後一個月內,由承辦單位依行政程序檢據報銷。 
七、已登記參加本單位或合辦單位之活動者,因故退出時視同棄權。 
八、主辦文康活動單位,應注意安全並為參加人員投保平安保險。 
九、本要點經主管會報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