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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大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組織章程 |
一、 成功大學醫學院(簡稱本院)為整合本院基礎醫學各碩士班(現有生化、藥理、生理、微免、分醫、細胞及解剖、醫技等七所碩士班)及各學科的人才及物力資源,以培養從事基礎醫學研究之博士人才,特設立基礎醫學研究所博士班(簡稱博士班)。 二、 本所教師成員含基醫所、各成員所碩士班、寄生蟲學科及病理學科之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基醫所得主動邀請研究傑出且熱心的老師,或接受老師申請,經所務會議同意後,參與指導本所的研究生。 三、 根據本所所長推選辦法選出所長,綜理所務。 四、 本博士班應設諮議委員會及常設事務委員會。諮議委員會置委員二至三人,由所長遴聘擔任之;常設事務委員會包括教師評審委員會、學生事務委員會、教學課程委員會及研究事務委員會。 教師評審委員會另訂有設置辦法;除教師評審委員會外,每個委員會置委員五至七人,委員會成員由教師主動參與,並經所長徵詢諮議委員會之意見後核定公告。召集人由委員會成員推選產生。 各委員依其功能協助所務之推動。諮議委員會為顧問性質,對所務發展重大決策與未來 發展方向提供經常性的建議。 五、 本博士班針對各研究生於第一學年結束前,應組成論文輔導委員會,此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所長徵詢指導教授及研究事務委員會意見,遴選相關學者組成,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此委員會每年應開會1~2次,評估該研究生之修課內容、研究計畫進度、資格考試科目及論文,並將研究計畫評估表、進度報告評估表、論文評估意見表等送研究所備存。 六、 本博士班研究生應於二年內,由所長召集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委員舉辦資格考試。研究生經考試及格後,由論文輔導委員會向本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另定。 七、 本博士班依據學校規定,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博士候選人經考試及格者,由校授予博士學位。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另定。 八、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