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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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所考試試場規定 |
一、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遲到逾三十分鐘者,不得入場並以缺考論;已入場應試者五十分鐘內不得出場,違者不予計分。 二、考生應依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及試題是否與座號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三、考生入場時除攜帶考試文具及任課教師同意之參考資料外,所有書籍及私人物件應放置於指定位置,不得置於身邊或桌旁。 四、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其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總成績二分,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申請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扣減總成績二分 五、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六、考生不得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抄襲答案等行為,經勸告不聽者,不予計分。 七、考生完卷離座時,應即將答案卷(卡)與試題交回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不予計分。 八、考生於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卷;如仍繼續作答者,扣減總成績二分,經勸止不理者,再加扣總成績三分。 九、考生不得將試題或答案卷(卡)攜出場外,違者不予計分。 十、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時,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報所務會議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