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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國立成功大學系統及船舶機電工程學系課程規劃委員會組織章程

83.09.26 八十三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94.09.26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96.03.05九十五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100.11.28 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系所為規劃、評估及審核適合之課程,依本校課程委員會訂定之共同原則,設立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本系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票選五人(若有其他候選人與得票數前五名候選人之一票數相等,則該為候選人視同為得票數前五名之候選人,亦為當選委員)、系所主任、系所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校外學者專家或業界代表至少一人等組成。卸任之系所主任於卸任之第一年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最高票當選之委員擔任。委員會自每年八月一日起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份改選,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之職權為處理本系左列事項:

一、  規劃專業必修及選修科目。

二、  規劃相關專業科目供學生選擇。

三、  評估課程內容,與其他課目之銜接性,及所佔學分數是否適當。

四、  執行本系所課程自我評鑑相關事宜。

五、  規劃適合本系學生選修之通識課程。

第四條     本會於遇與課程規劃之相關事項時得隨時召開。

第五條     本會開會時需有應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含)始得開議,另需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委員會決亦之事項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未及召開系務會議時得經系主任同意後實施,並在最近期之系務會議中追認,追認不通過時該案無效。

第七條   本組織章程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需系務會議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