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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助教評量準則

99 年3 月11 日系務會議通過
99 年5 月5 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院教評會通過

第一條依據「國立成功大學助教評量準則」,訂定「國立成功大學數學系助教評量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以為評量助教之根據。


第二條本準則所稱之助教,係指86 年3 月21 日前取得教育部助教證書之本系專任助
教。助教每滿三年應接受一次評量。


第三條 助教之工作由系(所)主任分派,並依其工作性質,在每週五日每日八小時範圍內
規範其出勤時間,由系主任負責督導與考核。


第四條 本系助教之評量,由系主任依本準則規定之評量項目進行評鑑,其結果由系教評
會審議後,提請院教評會複審。


第五條 本系助教之評量共分為出勤情形、協助教學與研究時數、協助教學之行政工作績
效、團隊精神等項,其總和滿分為100 分,受評助教各分項成績均須達70%且
總分須達70 分始為及格。評量表之格式及各項百分比如附件。


第六條 本系助教依本要點評量不通過者,於次一年起不予晉薪且不得提出升等。被評量
不通過助教自再評量通過之次年起恢復晉薪且可提出升等申請。


第七條 受評量助教對初審結果不服者,得向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複審結
果不服者,得向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書面申復。對申復結果不服者,得向校教
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八條 本準則經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